罵一句「去死一死」遭資遣 法院判媚登峰解僱違法

曾姓女子公司罵一句「去死一死」,竟遭媚登峰資遣臺北地院認定解僱違法,判兩造僱傭關係存在。(本報資料照片

在「媚登峰」擔任財務副理的曾姓女子,爲替下屬出氣,脫口咒罵「叫總務部的人去死一死」,竟因此遭公司以違反《勞動基準法》資遣。曾女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臺北地院認爲該言論未達《勞基法定義「重大侮辱」程度,反而是公司違反解僱最後手段原則,遂判曾女勝訴,可上訴。

曾女提告指出,她自2019年12月3日起任職媚登峰,原任財務部副理,月薪6萬5000元。因總務部門時常向財務部門臨時請求急件付款,造成財務人員困擾,2020年4月28日下午她的洪姓部屬又向她抱怨此事,她爲了安撫洪女,脫口而出:「叫總務部的人去死一死,之後我會告訴財務長,請她想辦法。」

曾女說,財務長1周後把她叫進辦公室訓話近1小時質問爲何要咒罵他人,她陳述來龍去脈,表示該言論只是爲抒發洪女心情,且未指名道姓,但財務長仍於同年5月6日突襲召開會議,稱她違反《勞基法》「對其他共同工作勞工重大侮辱」規定,要求選擇自請離職或被資遣,她當下別無選擇,只好同意資遣,但事後發現公司解僱不合法,因此提告。

媚登峰抗辯,曾女身爲管理階層,未能成爲其他勞工表率,反而口出惡言破壞職場和諧,並有重大侮辱員工情事,應接受懲戒,且曾女已同意解僱並簽名確認,兩造勞動契約已合法終止。

法官指出,《勞基法》的「重大侮辱」,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辱者受侵害的嚴重性,並綜合勞工及受辱者雙方職業社會地位、行爲刺激客觀環境等一切情況來判斷,且應在使用《勞基法》賦予各種懲罰手段,卻仍無法改善情況下,才能終止勞動契約。

法官認爲,曾女只是爲了安撫部屬,纔有「去死一死」言論,難認對現場其他員工有侮辱意思,且媚登峰解僱曾女,未就破壞職場和諧等情況舉證,也未先以訓誡、減薪或降職等懲處規勸改善,曾女言論顯然未達「重大侮辱」程度,也不知公司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在錯誤認知下同意資遣,故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媚登峰應按月給付薪資給曾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