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明年3月須設汙水處理設施 違者最高罰300萬

明年3月1日起,露營場若未設置污水防治設施,依法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聯合報系資料照

臺灣近年吹起露營風,坊間也出現愈來愈多的露營場,環境部今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爲」,其中要求露營場若有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量能的污水處理設施,明年3月1日正式上路,未來露營場若未設置污水防治設施,依水污法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長王嶽斌說明,去年預告草案原訂今年7月實施,但業者反應設置設施需要時間,盼能有緩衝期,因此修正後訂定明年3月1日起生效實施及稽查開罰。

草案上路後,露營場若未設置污水防治設施,可罰3萬至300萬元,限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可勒令停業;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但操作不當、放流水不符標準者,可處3000至30萬元罰鍰。

王嶽斌表示,此修正草案已有明確條文文字,也給予足夠時間讓業者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落實污水污染的改善,因此緩衝期後會有重點稽查計劃執法,開罰不改善的業者,另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也會採樣檢測放流水是否符合標準。

另根據環境部統計,全臺約有1700多處露營場,但僅約200多處爲合法露營場,且多數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針對需申請合法化的業者,環境部也訂定「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就污水部分,就是需要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收集所有生活廢水並妥善處理,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容量需符合露營區的人數。

王嶽斌說,污水處理設施的足夠處理量能,是依照露營場最大服務人數,乘以每人每天污水排放量(約0.2立方公尺),來計算出每日最大污水處理量。

明年3月1日起,露營場若未設置污水防治設施,依法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