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業注意!營地未設污水處理設施 明年7月起最高罰300萬

環保署今天預告修正草案指出,爲避免露營場產生的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排污染水體,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處理量污水處理設施,否則明年7月1日起最高罰300萬元罰鍰。(報系資料照)

近年參與露營活動人數及露營場數量漸增,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全臺約有1700家露營場,但僅200處爲合法露營場,爲配合行政院向山致敬政策及交通部觀光局「露營場管理要點」,放寬小型露營場可申請合法化,環保署今天預告修正草案指出,爲避免露營場產生的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排污染水體,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處理量污水處理設施,否則明年7月1日起最高罰300萬元罰鍰。

近年參與露營活動人數及露營場數量漸增,全臺目前共有1700多處露營場,僅有200多處爲合法露營場,且多數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爲使露營場就設置污水處理設施部分有所規範,環保署要求水污染管制區內露營場,產生的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若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有未妥善收集至污水處理設施、未設置足夠處理量污水處理設施或未妥善操作維護污水處理設施等情形,將該等態樣增列爲足使水污染行爲,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

環保署水保處處長顏旭明表示,露營場要設置滿足其最大人數的生活廢水外,並操作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如果明年7月1日後露營場未設設相關設施可依水污法處3萬至300萬元,排放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則可罰3000元至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