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聽多元聲音 司法要接地氣
中天電視公司聲請假處分,請求暫時准予換照、禁止變更使用52頻位,但遭駁回,中天8日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圖)已於9日收案。(本報資料照片)
中天假處分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將中天抗告的卷證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法院已分案審理。換言之,第一階段司法訴訟將進入決賽,然從週一法院裁定出爐後,法界異議不斷,北高行合議庭在法律認定及心證上有所違誤,有待最高行政法院即時救濟。
行政訴訟法有針對聲請爲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規定,其假處分裁準與否有三要件,1是本訴訟有勝訴機會,2是有急迫性及無法回覆性,第3則是不執行對公益沒有影響,由於不涉及本案訴訟,相對在調查及認定上採較寬鬆標準。
從法律程序,北高行合議庭確遵循三要件衡量並作成理由,符合依法裁判原則,但法官不是法匠,對於行政機關論述,不該照單全收,尤其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行政法院更應從保障人民權益爲出發點,制衡行政濫權。
然而,北高行對中天假處分案從嚴認定,不僅法界認爲不食人間煙火,連憲法學者董保城都批評憲法基本權沒有學好。其原因有三,首先,NCC作出否決換照不到1個月後,中天500名員工立即面臨失業壓力,法官卻認爲中天早應有6年換照不過的打算,試問有那個企業會以6年設限發展,法官認知有違經驗法則。
再者,重大損害非只有金錢,新聞事業是無形資產,法官卻要記者轉行當網紅彌補,且新聞自由涉及第四權,對公益有重大影響,顯然對行業特性不明瞭,最後,法官認爲聲請人未釋明勝訴可能性,但律師明確以NCC聽證會行政程序有重大違失說明,合議庭未採用,豈能究責聲請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