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明涉掏空 求刑12年罰4億
前臺北一○一董事長林鴻明,涉嫌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開發」公司,獲利十億二千多萬元。臺北地檢署昨依違反證交法、洗錢等罪起訴林鴻明,並具體求刑十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四億元。林鴻明目前在押,北檢將在今天移由法院審理。
同案被起訴者包括金尚昌總經理陳祈蒼、財務長董翠華、宏國集團副總經理林南聰。其中陳祈蒼因已轉爲「污點證人」,檢方求處輕刑;另董、林若在審判時配合供述,請求法官判處適當之刑。
另林鴻明的人頭公司「啓揚資產管理」負責人劉淑芳、股東吳克禮、江俊鬆、陳慧玲、林瓊珍五人獲緩起訴,但須各向國庫支付三萬元;白天鵝建設經理何仕俊不起訴。
檢方查出,宏國集團副董林鴻明是原名「林三號」的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早年陸續收購其家族成員所有的淡水鎮水仙段十筆、米蘭段五十九筆土地。
八十七、八十八年金尚昌以淡水鎮水仙段、米蘭段共六十九筆土地,向同屬宏國集團的中聯信託貸款十八億五千五百萬。九十年宏國集團爆發財務風暴,自九十年四月起就未能正常繳息,被中聯列呆帳。
九十四年,林鴻明找宏國副總、中聯信託董事林南聰,委託白天鵝建設出面向中聯信託標下金尚昌不良債權,規避關係人交易。白天鵝以十二億買下淡水鎮水仙段大批土地、建造執照、興建權利。同一時間,林鴻明出資一百萬,找友人劉淑芳成立啓揚資產管理公司,白天鵝就以十二億一百萬將不良債權轉賣給啓揚。
林鴻明隨即安排金尚昌董事會將土地移轉至啓揚公司名下。啓揚再找大隱建設合作,開發興建「淡水藍海」社區豪宅,讓林鴻明獲利十億二千二百零二萬三千多元,掏空金尚昌。林鴻明爲了藏匿不法所得,還用兩名親友當人頭,買下「淡水藍海」卅八層頂樓豪宅,並投資基金涉嫌洗錢。
至於米蘭段五十筆土地部分,價值高達十二億餘元,林鴻明卻於九十一年間以七億九千萬賣給王在山等三名人頭,王在山三人僅支付一千一百多萬,就獲得土地,事後林鴻明再以其他人頭名義以五億元買回,計劃轉售給業者開發建案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