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遺失物報酬3成變1成

路上拾遺報酬改限1成。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現行民法》第805條留置權規定,撿到遺失物得向失主索取3成報酬經常引發爭議。立法院29日上午三讀通過修正草案,拾得人最多隻能請求1成酬謝金;且如果失物者爲中低收入戶、接受急難救助者等得以免付。

過去曾有法律系學生拾獲單親媽媽2萬1000元,卻引用《民法》請求3成報酬,否則就行使「留置權」,引發社會關注,相關案例卻屢見不鮮,也讓人質疑過去學校家庭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美德似乎不再展現。

有鑑於此,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拾獲失物者請求報酬比率,將由原本的10分之3降至10分之1;若未在7日內通知、歸還,經查證屬實則不得要求報酬。

不過,如果失物不具財產上的價值,撿到的人也能請求相當的報酬;但失主若認爲報酬不公平,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另外,遺失者爲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也不得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