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衆場所沒有隱私權?青年公園爺爺遭「萬砲所指」猛拍

記者黃鬱棋特稿

只要拿起單眼人人都是攝影師?隨着單眼相機的普及,越來越多人一出門就帶管「大砲」至公園取材;凡是老人小孩、特殊族羣,都成爲了「熱門拍照景點」。臺北青年公園近日就出現這樣的畫面:一羣人拿着相機對準爺爺狂拍猛照,也不管爺爺他願不願意、舒不舒服。「公共場所沒有隱私權」,難道是真的嗎?

▲一羣人在青年公園圍着老爺爺拍照。(圖/曹先生提供)

「當時這位老伯好像不太願意給拍。」曹先生當時在青年公園,看見這個畫面將它給拍下來。事實上這種場景在今天早就見怪不怪,只要是老人、小孩或是特殊族羣,都成爲「好攝一族」的絕佳題材。這時候不免有人要問:「這樣難道沒有隱私權問題嗎?老伯難道不能告他嗎?」這個議題除了牽扯到公共場所的隱私權,也與民衆的「肖像權」有關。

公衆場合究竟有沒有隱私權?這裡必須很遺憾的說:「沒錯,在公衆場合真的沒有隱私權可言。」只要對方不伸進裙底拍攝「隱私」部位,只是對着路人拍照,這「照像行爲」本身並無犯法。當然被攝民衆可以主動出面要求對方「不要繼續拍攝」,但是卻無權要求對方刪除照片

遊客藏族婦女毫不留情狂拍。(圖/取自網路)

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無財產上的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但是怎樣纔算侵害呢?這時候就牽涉到「肖像權」的問題了。在公共場合被他人拍攝時,以下分成幾種假設情況敘述:

情況一、攝影者對着你拍攝,你出面阻止,他停止拍攝,事後也沒公開散播

在這種情況下,攝影者是無罪的,只要他不是拍隱密部位。尤其他尊重被攝者意願,也沒有對外散佈,自然不造成任何侵害問題。

情況二、攝影者對着你拍攝,你看見了、但沒有阻止,事後也沒有公開散播。

這裡就比較適合以「隱私即同意」的說法來解釋。既然你知道對方以你爲主題拍攝,但是卻未出面阻止,間接意味着「你同意了他的拍攝」,是不構成問題的。

情況三、攝影者偷拍你,事後也沒有公開散播。

你不知道、也查不到,這種情況攝影者也是不會有事的。

情況四、你不同意對方拍攝,對方依舊強行拍攝,但最後並未公開散播。

這種情況是道德上說不過去,但你依舊很難證明他「侵害」到你,只要不是拍攝隱密部位。雖然有點遺憾,但這種情況下多半也是拿攝影者沒轍。

情況五、綜合以上四種狀況,但最後「有公開散播、廣告,甚至盈利時」。

一旦你發現以自己爲主題的照片被公開散播,且侵犯到你的個人形象(例如把正妹照拿去情色網站使用),可以依民法第195條主張對方「侵害名譽」,要求合理賠償;或者以人格權來替自己伸張正義,如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爲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但是怎樣算是對名譽的侵犯,就可以有很多種說法。然而對方若將眼睛特別做「馬賽克」或「模糊」等後製處理,導致照片本身無法辨認身分時,又不在此限。

▲無視於藏族婦女的痛苦,一羣人持續拍攝。(圖/取自網路)

許多攝影師在相簿公開照片後,聲明:「若當事人感到不妥請來信,立即下架。」雖然這是先斬後奏的行爲,但某種程度上也意味了「他重視你的名譽與個人意見」,被攝者若硬要提告,不一定吃香。

所以說,這話題講到最後,完全變成「道德問題」;一羣人圍着爺爺拍照,只要不散播出去,爺爺真的不能拿他們怎樣。尤其必須注意到的一點是,儘管相片中的內容是你,但相片的「著作權」還是屬於攝影者;被攝者若拿其他攝影師拍攝自己的照片使用,還得反過來小心「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儘管單眼越來越便宜,但是並不代表拿了相機就算攝影師。無視被攝者感受的攝影師,手上拿的已經不算是相機,而是槍機;按下快門的瞬間,彷彿也能聽見扣板機的聲音。俗話說得好:「不只是鏡頭,鏡頭後面的那顆頭更重要。」這句話除了表明「構圖、技術的重要性」外,也同時說明了「攝影師要有攝影師的道德與自尊」;真要拍老人,最好先與老人混熟、對方同意了再拍吧!

※更新:有學員出面表示,第一張圖片其實是他們在上攝影課,在拍照前有與老先生聊了很久,聊到爺爺都哭出來;所以纔會被誤認爲「老先生看起來不太高興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