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加大侵權懲治 擬增設侵權賠償數額下限500元

著作權修正案草案1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爲加大對侵犯著作權行爲的懲治力度,草案在此前基礎上增加了規定,將法定賠償數額的下限定爲五百元(人民幣,下同)。

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賠償責任,其中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

有的部門提出,爲了加大對侵犯著作權行爲的懲治力度,建議增加法定賠償數額下限的規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舉證規則並明確對侵權複製品及製造工具進行銷燬的措施。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員會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並對草案作修改,增加規定,將法定賠償數額的下限定爲五百元。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等。爲防止以免費表演爲名通過收取廣告費方式變相達到營利目的,草案三審稿將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修改爲:“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爲目的。”

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行爲。一些協會企業專家社會公衆提出,廣播組織權利的行使往往會涉及他人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建議明確廣播電臺、電視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影響他人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爲此,草案三審稿增加了一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郭超凱 黃鈺欽 樑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