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做晨操!政院修著作權法 公園放音樂不用怕侵權
▲著作權修法後民衆將可安心於公園做晨操 (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行政院院會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放寬部分使用項目,若三讀通過,民衆就能安心於公園等公共場所放音樂跳舞、做操等,不過,像是運動酒吧餐廳播放賽事,因有營利行爲,就須取得授權。
近20年未作全盤檢視的《著作權法》大翻修,爲因應國情及數位匯流,新增「擴大教育使用目的合理性」、「非營利目的合理使用」、「家用設備合理使用」,即未來於公園、小吃店、賣場等公共場所放音樂、開電視、廣播屬風俗習慣,無須取得授權,但要是有營利行爲或是外接多臺設備,有「擴大」的效果,就有侵權問題。
智慧局指出,自2010年正式啓動修法工程後,期間共計召開47次修法諮詢會議、6場公聽會,並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後提出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召開5次審查會議後定案。調整後合計145條,修正93條,增加17條,修正幅度高達8成。
智慧局說明,此次修正後將提升著作權人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適度調和社會利益以保障民衆合法利用著作免受侵權的疑慮。
行政院長賴清德於院會表示,數位科技及網路發展迅速,爲使我國著作權法能與時俱進,解決現行實務著作利用的問題,修法草案歷經7年研議、會商,殊屬不易。此次修法主要在建構我國優質的著作權法制環境,提升著作權人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能適度調和社會公益、激發創意,促進產業發展,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