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製音頻被另作商用是否侵權?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審理

AI技術的應用,爲我們的生活帶來巨大變化。當AI技術應用到聲音領域,是否面臨侵權風險?司法又將如何迴應?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組成五人合議庭,依法公開審理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

該案中,原告殷某以配音爲職業,曾錄製多部有聲作品。此前,殷某意外發現,自己的聲音被AI化後,在一款名爲“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義對外出售。因此,殷某以被告行爲侵害其聲音權爲由,將“魔音工坊”的運營主體北京小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5被告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

庭審現場,殷某表示,他人利用原告聲音的配音作品在社交平臺上廣泛流傳,其中用戶“小禾侃劇”自2021年9月7日至今,共發佈使用原告聲音的作品119部。經聲音篩選和溯源,發現上述聲音作品中的聲音來自被告運營的“魔音工坊”App。被告中廣影音(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將原告爲其錄製的3本書的音頻交給被告微軟(中國)有限公司,被告微軟(中國)有限公司將原告的聲音進行AI化處理,並向被告上海藍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信諾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授權對外出售。殷某稱,自己從未授權過任何第三人將其錄製的聲音進行AI化並對外銷售,上述被告的行爲已經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聲音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的侵權責任。

對此,5被告均否認侵權。北京小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認爲,其App中的聲音產品有合法來源,來自微軟(中國)有限公司。微軟(中國)有限公司稱其使用的聲音來源於中廣影音(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中廣影音(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認爲其與原告有過合作,約定經原告錄製形成的作品著作權歸屬其所有。上海藍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信諾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辯稱,其分別爲微軟中國的平臺運營商與涉案產品的經銷商,不構成侵權。

殷某在最後陳述中認爲,本案訴請的事實依據爲人格權侵權,而非著作權侵權,不應以被告有原告關於著作權的授權,當然地推定被告有原告人格權的授權。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