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建物強制成立管委會立院三讀通過 4年編列8000萬輔導地方

去年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危老建築工安問題,內政部表示,「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劃」分4年匡列8000萬元經費。(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等修正案,未來限期內危險建築物未成立管理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20萬元;另外,被認定需要改善的老舊建築,屆期未改善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內政部表示,爲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已於「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劃」分4年匡列8000萬元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型態越趨複雜,加上近期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喬友大樓等火災案例,明確規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辦理檢修申報。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因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在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覈同意後,纔可免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因應本次修法,內政部後續將邀集產官學界研修(訂)相關子法,並推動停歇業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迴應社會期待,確保公共安全及民衆生命財產權益。

內政部指出,「建築法」第77條之1公佈施行後,將於6個月內完成「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等配套子法修正,至於改善對象則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按分期、分區、規模等條件陸續公告,再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制度逐步擴大實施。

另外,此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爲改善範圍,未來公共安全檢查耐震評估應申報的對象,如經地方政府公告爲應改善者,其申報應符合內政部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辦法配套檢討的耐震改善標準,未符合標準且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