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著作權集管團體應編造財報及建立內控

立法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應編造財務報表及建立內控制度。(本報資料照)

爲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立法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及連任限制,並應編造財務報表及建立內控制度。另外,新增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的公衆諮詢機制,申請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案,應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供公衆提供意見。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所收取的使用報酬應全數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負有維護會員、利用人或社會大衆信賴其管理的義務。

爲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此次修法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的任期及連任限制,並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每年業務終了,應編造財務報表,確保合理、審慎及適當方式執行集管業務。

三讀條文也增訂,專責機關得令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限期申報財務處理情形,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財務改善計劃,並可依職權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爲的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職務,藉此淘汰管理不善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另外,增訂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的公衆諮詢機制,申請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案,應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供公衆提供意見,讓利用人能夠表達意見,並作爲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與否許可設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