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百人企業應設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按新制規定,僱主爲員工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的門檻,從修法前的僱用員工250人以上,下調至100人以上。勞動部表示,這使受僱者能安心兼顧工作與親職,並同步確保受僱者於遭受職場性騷擾進行訴訟時之請假權益。
勞動部指出,爲加強受僱者兼顧工作與親職及配合政府持續推廣母乳哺育之政策,放寬受僱者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並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
同時,考量延長工作時間亦有哺(集)乳需求,新法增訂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僱主應另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且爲提供更多受僱者哺育與托兒服務,新法擴大推動僱主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將原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僱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託兒措施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僱主。
另外,基於僱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爲發生之義務,並於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新法也增訂被害人因職場性騷擾衍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僱主應給予公假。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指出,《性平法》三讀修正通過之前,全國享有哺(集)乳室、托兒設(措)施等企業育兒措施的勞工人數僅244.1萬,佔整體受僱勞工人數的37.46%。此次修法通過後,受惠勞工人數將增至56.47%。
勞動部說明,相關修正條文待總統公佈後即可施行,將可有效強化友善職場環境,其中有關適用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事業單位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之僱主部分,預估適用事業單位約14127家,涵蓋勞工人數約368萬人,較原適用範圍所涵蓋之勞工人數約增加124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