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網路平臺應限制、移除性犯罪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南韓過去曾發生「N號房」事件,在資訊發達下,網路成爲性侵害、性剝削場域。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少性剝削犯罪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網路平臺提供者發現或被通知有性侵害犯罪影像等資料,應先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報警,相關資料也應保留嫌疑人個資及網路使用資料至少180天供司法警察機關調查。
爲避免發生性犯罪影像或資料在網路上流傳,三讀條文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發現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並通知警察機關。並保留相關犯罪證據180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平臺業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主管機關比對,移除、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網路平臺無正當理由不願配合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對於引誘、利用使兒少爲性交或猥褻之行爲以供人觀覽者,修法加重其刑,從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另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少爲性交或猥褻之行爲以供人觀覽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
爲防治跨國性侵害犯罪,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法律、條約、協定或協議,提供加害人之個人資料。加害人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DNA採樣,不得拒絕。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之異動或其他相關資料之登記、報到。
三讀條文亦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跨局處資源,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動性侵害防治業務,並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爲鼓勵醫療機構積極協助被害人伸張司法正義,地方政府得核發被害人申請之驗傷與採證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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