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大型車強制加裝視野輔助系統 違者最高罰2萬4000元

▲2020年起大型車「視覺輔助系統」要列入定檢項目。(圖/記者張榮恩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將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指出,鑑於近幾年大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傷案件層出不窮,令人痛心。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致使大型車輛起步、變換車道或轉彎(向)時碰撞其他用路人機率相當高,現行法律並無強制加裝視野輔助系統。

▲大型車視覺輔助系統。(圖/記者張榮恩攝)

三讀條文明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規定,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千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千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規定,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 料之行爲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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