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兒少不得超時使用3C產品 違者最高罰5萬
▲挑燈夜戰!立院本會期23日結束,行政院長毛治國跟立法院長王金平握手致意。(圖/記者劉康彥攝)
現行兒少法規定兒童、少年不得吸菸、飲酒、施用毒品、觀看暴力節目等,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明定兒少不得長時間持續用電子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將處父母新臺幣1萬元到5萬元不等罰鍰。不過條文初審時對「長時間」定義有歧見,保留朝野協商。
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新增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者,應禁止兒少有上述行爲。若父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該條文在初審時對「長時間」定義有歧見,條文保留朝野協商,但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建議,2歲以下應避免使用、2歲以上一次不要超過30分鐘,會朝這個方向研議「合理時間」,並和地方政府討論如何認定並執行。
同時也加重現行條文罰責,如若父母、監護人違規供應酒或檳榔給兒少,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加重處罰,從現行處3000元到1萬5000元改爲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也新增如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者有以下行爲「未禁止兒少吸毒、出入酒家、特種營業場所、棄置、身心虐待、利用兒少行乞或獨留6歲以下或須特別看護兒童獨處,」將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時數者三讀修正條文規定,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到參加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