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失物索酬 降爲1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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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民法第805條修正案,將拾獲遺失物謝酬從現行3成降到1成,若拾獲人未在7日內通知或交存獲物,或失主屬於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拾獲人都不得請求報酬。

現行民法第805條規定,拾獲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3成。當初立法原意是爲鼓勵拾獲人物歸原主,但近年發生多起拾獲人不當索取報酬的事件,反而讓失主陷入進退兩難困境

國民黨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廖正井指出,日前曾傳出一位大學法律系的學生,撿到失物後引用法律條文,堅持向失主要求3成報酬,但遺失人家境不好,又急用該筆錢,非常焦急,引發輿論質疑,凸顯民法有必要進一步修正,爲了避免類似負面案例再度出現,委員會修法,原則上規定拾獲人索酬只能10%,但若有特殊狀況仍可由法院進行最後定奪。

除規定未來民衆若撿到失物,只能向失主索取1成報酬,減輕失主負擔外,修正805條之1條文明訂,若失主屬於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拾得人不得主張留置權,也就是不得向失主請求報酬。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江惠貞指出,拾金不昧是我國優良道德風氣,而法律是最低道德標準,3成返還金應屬獎勵性質,不能造成失主的壓力及負擔,尤其失主若屬弱勢者,更應該要設法避免因遺失物品可能導致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