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公寓可有條件裝「兒童防墜措施」,長大後拆除

記者陳佳雯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未來家有12歲以下兒童住戶,可裝「不礙逃生的防墜措施」,同時也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區分所有權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爲能力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日前召開記者會呼籲,公寓大廈應放寬設置兒童防墜措施的規定。(資料照片/記者陳佳雯攝)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礙逃生且不突出牆面的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規約相關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屋主)應改善或回覆原狀,也就是兒童長大後應拆除防墜設施。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鑑於市面上「兒童防墜設施」種類很多,但未必所有防墜設施都不妨礙逃生安全,或不突出於外牆面內政部應在1個月內公告「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於外牆面防墜設施」的認定標準,並廣爲周知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表示,去年暑假髮生多起兒童墜樓事件,許多家長因擔心幼兒安全,想在自宅外窗、陽臺安裝防墜設施,卻遭社區管委會以影響房價美觀爲由加以制止。因此修法希望幫育兒家長解套,預防兒童墜樓悲劇一再發生。

此外,院會也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提案,爲充分保障住戶安全權益,防止有心人士大量蒐集、掌握委託書,擾亂管委會議或選舉的公平性,修法限縮區分所有權人委託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對象範圍

原條文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承租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