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公寓可有條件裝「兒童防墜措施」,長大後拆除
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未來家有12歲以下兒童住戶,可裝「不礙逃生的防墜措施」,同時也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爲能力的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日前召開記者會呼籲,公寓大廈應放寬設置兒童防墜措施的規定。(資料照片/記者陳佳雯攝)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礙逃生且不突出牆面的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規約相關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屋主)應改善或回覆原狀,也就是兒童長大後應拆除防墜設施。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鑑於市面上「兒童防墜設施」種類很多,但未必所有防墜設施都不妨礙逃生安全,或不突出於外牆面,內政部應在1個月內公告「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於外牆面防墜設施」的認定標準,並廣爲周知。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表示,去年暑假髮生多起兒童墜樓事件,許多家長因擔心幼兒安全,想在自宅外窗、陽臺安裝防墜設施,卻遭社區管委會以影響房價、美觀爲由加以制止。因此修法希望幫育兒家長解套,預防兒童墜樓悲劇一再發生。
此外,院會也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提案,爲充分保障住戶安全權益,防止有心人士大量蒐集、掌握委託書,擾亂管委會議或選舉的公平性,修法限縮區分所有權人委託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對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