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保險金納入信託財產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今(27)日通過「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保險信託契約期間所交付的保險費、保險契約權利,及保險金均屬於信託財產,也就是,保險金將視同爲信託財產的一部份。

提案修法的立委賴士葆表示,以金錢信託方式所購買的股票基金公債存款均屬於信託財產,且現行法令規定,金錢型信託所購買的保險亦屬於信託財產,不過,實務上,「保險」卻被排除在外。

賴士葆指出,當金錢型信託方式所購買的保險被排除在外時,對弱勢身心障礙者影響甚大,因信託業不能依信託契約代爲交付保險費,因此,無法替弱勢及身心障礙者的法定義務代理人受託代管照顧其後續經濟生活

賴士葆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是爲照顧弱勢家庭,如家有罕病兒或身心發展不成熟孩子父母購買保險,以孩子爲保險受益人,父母透過信託方式,將財產及保險信託時,未繳納完的保險費將來信託的財產所支付,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該筆保險金也將納入信託之列。

也就是,保險金將由銀行應代爲管理,且可依信託內容給付給受益人,對這些家有罕病兒或身心發展不成熟孩子的父母來說,可以不必再擔心保險金會被有心人士騙走或無法被有效利用,且保險金改採按月撥付給受益人的方式,對這些弱勢家庭來說無非是更爲有效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