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簽了和解書仍挨告?調解委員會更有保障

▲若不慎發生車禍,想簽訂和解書私下和解,但必須瞭解和解契約不具有執行力,不能作爲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圖/視覺中國

老王開車不慎撞傷騎乘機車小美,遭小美索賠5萬元,幾經磋商後,老王承諾一個月後給付金錢,而小美也爽快地表示放棄對老王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權,雙方並將協議內容寫在和解書上,彼此簽名、用印。豈知,付款期限屆至,老王一毛也沒付,小美可以直接拿和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嗎?或是,小美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訴嗎?

和解,有使當事人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權利之效力,因此當民衆與人發生糾紛時,常以籤立和解書解決問題。但民衆對於和解契約的效力往往一知半解,誤以爲若對方不履行和解契約,便可直接持和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或誤認在和解書上放棄「刑事告訴權」,告訴權就真的拋棄了。

事實上,和解契約與《民法》上的其他契約一樣,並不具有執行力,不能作爲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若一方不履行,他方需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待勝訴判決確定後,才能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此外,和解書上所稱得拋棄之權利,依實務見解,並不包含刑事告訴權,民衆在和解書上舍棄刑事告訴權仍屬無效。

案例中,小美無法直接拿和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老王的財產,只能先提告老王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不過,由於法律上無法以民事和解書捨棄刑事告訴權,故只要在6個月之告訴期間內,小美還是可以對老王提出刑事告訴。

那麼,民衆遇到相關紛爭時,該如何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建議選擇至縣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因爲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覈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覈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覈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爲執行名義」。也就是說,經調解委員會做成之調解筆錄,於法院覈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若一造當事人不履行時,他造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在調解筆錄上言明放棄刑事告訴權,事後就不得再行提出刑事告訴。由此來看,前往縣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比私下籤立和解書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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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曾任檢察官法官。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