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排放廢水鹽酸2.4噸污染後勁溪 4員工判刑定讞

▲《看見臺灣》曾揪出日月光偷排廢水後勁溪。(圖/翻攝看見臺灣粉絲團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日月光偷排廢水案件高雄分院一審推翻原本二審的無罪判決,改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判處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人有期徒刑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但均宣告緩刑4或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發生於2013年10月1日,當時日月光公司委託漢華公司派員至K7廠純水組更換鹽酸儲桶管線之止漏墊片,因進行該項工程須關閉管線閥門,並將部分管線內鹽酸排出,但卻使鹽酸儲桶所設置感應器誤判鹽酸量已至低位自動進行補充程序。而漢華公司員工未及時通知K7廠人員停止自動補充程式設定,導致施工的半小時期間仍不斷自動補充鹽酸,造成約2.4噸鹽酸溢流並循管線流入K7廠廢水處理系統酸鹼中和池,以致運作程序發生異常,無法依原定程序有效處理廢水所含鎳、銅等有害人體健康重金屬,進而使放流水中的鎳、銅及懸浮固體含量均逾越法定排放標準全都排放進高雄後勁溪中。

而日月光違法排放廢水的過程,全遭已故導演齊柏林在《看見臺灣》中拍下,高雄市環保局於是對日月光展開稽查,並查獲日月光排放大量有害健康的高濃度廢水,除勒令K7廠停工,也認定日月光從2007年起,就因爲處理廢水設施不足,製造污染,依《行政罰法》加重裁罰日月光1億200多萬元。

全案由檢調單位偵辦後,檢方對日月光公司廠務處處長蘇炳碩等4人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4人均有罪,分別處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均宣告緩刑4至5年,緩刑期間均交付保護管束。但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卻改認定只是「鹽酸溢流」,不是「偷排有害毒水」,應適用《水污染處理法》,又因該法對於本案行爲並無罰責,因此改判無罪、免罰

案經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又改認定4人均有罪,仍處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均宣告緩刑4或5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定讞,本次遭判刑定讞的被告分別爲處長蘇炳碩1年4月、廢水組主任蔡奇勳1年6月、廢水組專案工程師遊志賢1年8月、劉威呈1年10月,均宣告緩刑4至5年,緩刑期間均交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