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彈劾管中閔合法嗎?公務員兼職怎麼管?

▲終於當上臺校長管中閔因寫社論稿費,接着面臨監察院的彈劾,但這到底是不是合法合理。(圖/記者屠惠剛攝)

經過幾個月紛紛擾擾,終於當上臺大校長的管中閔,依然風波不斷。近來,監察院認爲他匿名在報社撰寫社論且收受報酬,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而通過彈劾案。在我們把彈劾跟政治鬥爭超連結以前,從法律上來看,這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投機事業,除非法律有規定,否則不能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這是公務員不能兼職的法律基礎,理由不難想像:希望你專心公務、少一點外務,也能確保你公正執行公務

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書,管中閔從2010年起至2016年,匿名撰寫社論並刊載於三個雜誌專欄中,平均每月固定獲取超過5萬元的報酬。法律規定不能兼職,但做什麼算是「兼職」,法律並沒有講清楚。實務上,往往是行政機關碰到具體個案後纔會詢問主管機關(銓敘部),請銓敘部補充解釋哪些行爲算是兼職。

而此次管中閔在媒體撰稿算不算兼職,銓敘部其實有解釋過。銓敘部說,公務員不能擔任新聞雜誌的編輯、發行、經理或其他職員,但可以擔任「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只要不涉及職務上的事務就好(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從這一點來看,公務員其實可以接受媒體邀請專欄撰稿,只要不涉及職務內容。

監察院彈劾時,也知道銓敘部的說法,但監察院認爲不能只看這個解釋,如果連銓敘部的其他解釋一起看,管中閔的行爲並不算是合法兼職。例如銓敘部也曾經說過合法的兼職應該具有「偶一爲之」、「賺取薄利」的特性(臺銓華參字第82025號、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法一字第0993185240號)。

除此之外,監察院認爲管中閔當時負責陸委財委、國貿委等各種政務,參照管中閔撰寫的社論主題,無法相信他撰寫的社論「與職務無關」,如此一來,也不符合之前銓敘部說可以撰寫專欄的限制。因此,管中閔的兼職是「違法兼職」,所以監察院做出彈劾案是合法的。

本次彈劾案,監察院認爲是重大違法,因此將彈劾案一併送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簡稱公懲會)去審判。所謂的公懲會就像是公務員的特別法院專門處理公務員違反一些公務法令的問題。如果公懲會認爲確實,那麼最嚴重可以免職,最輕則可能記個申誡。如果公懲會認爲不算違法兼職或違法不重大,最後可能就不予懲戒,管中閔就獲得一個類似「法院認證」的無罪宣告

監察院提出的「偶一爲之」、「薄利」概念,確實會影響兼職的判斷,因此可以推測管中閔既然是常態厚利,那就是違法兼職。例如公懲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81號,當事人參加電視節目領取車馬費,但僅參加過一次,且車馬費墊付交通費用後無剩餘可作報酬,法院就認爲不算兼職。但畢竟法條沒有寫清楚,這也只是監察院自己整理銓敘部的函釋得出的結論。到底算不算兼職,要走到公懲會,看最後法官怎麼判才知道。

我覺得,既然銓敘部已經說過「報社特邀專欄撰稿」是一種合法行爲,監察院用其他函釋來補充說明,其實有點勉強,畢竟背景事實不見得相同,而針對專欄的合法性,銓敘部又說得這麼清楚。

即便管中閔有很大的嫌疑,但根據銓敘部的說法,他確實有很大的合法空間,或許監察院請求銓敘部詳細解釋再彈劾移送會更好。甚至就放過管中閔,但以此爲借鏡,好好把「什麼是兼職」的界線說清楚(不論是發函或修法)。雖然現在漏了一隻魚,但能夠改善未來的兼職紛爭、確保政府獨立運作,長遠來看也是好的。

撇開法律來看,管中閔領的稿費真的好多啊!我也接過媒體的邀稿,針對時事去撰寫法律分析,逐件或逐字去計價,深知文字工作者辛酸甘苦,但看看彈劾案裡管中閔的稿費,終於知道「一字千金」是什麼意思了。(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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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