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孫安佐認罪協商免重罪 美、臺規定大不同

安佐在美涉恐攻,爲免被以重罪起訴,朝向認罪協商已成定局。(取自網路

藝人狄鶯子孫安佐在美國賓州涉嫌恐怖威脅,遭當地警察逮捕。而從其放棄預審聽證之權利來看,朝向認罪協商,並因此了結案件,似已成定局。而關於所謂認罪協商與否,於美國或臺灣,到底有何不同,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依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刑事被告雖有受陪審團及迅速審判的權利,但因開啓陪審程序須耗費極大的司法資源,故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若爲有罪或不抗爭的答辯,法官即進入量刑程序,只有在無罪答辯時,纔會進入陪審程序。而被告之所以有罪答辯,必是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至於被告的動機,就是想盡速終結案件,以免進入繁複的陪審程序。故於此等情境,有無可能造成,無辜者爲了避免遭判有罪,或犯重罪者爲了獲取較輕刑罰而違背真實與非自由意志,就值得懷疑。

爲了避免如此的弊端,如對被告的有罪答辯,若發現協商內容嚴重偏離事實,或有違被告意願,甚或是在不平等的基礎上達成,法院當然有權加以否決。惟此種否定,畢竟是例外,實不多見。

而歷史上最有名的案例,即是美國1930年的禁酒法時代,爲了對付芝加哥黑手黨老大艾爾卡彭,在苦無其教唆手下殺人證據下,就以故意逃漏稅之罪名起訴他,但他與檢察官達成協商,並以繳交罰金了事,但法官不同意此協議結果,因此進入陪審程序。卡彭雖在看守所內,仍利用其黑幫勢力,去恐嚇與買通陪審員,法官知曉內情後,於審判一開始,就宣佈與隔壁民事陪審團互換,並因此判卡彭有罪。卡彭則被關在惡名昭彰的重度監獄,即舊金山外海的惡魔島(Alcatraz Island,現已關閉)。此案例完全暴露出美國刑事司法的兩大支柱,即認罪協商與陪審制度特色與問題。

就孫安佐所涉嫌的恐怖威脅罪來說,在美國現今的反恐與反槍氣氛下,無論是否爲玩笑,執法機關都不可能等閒視之。尤其,若查有槍械子彈等證據,到底僅是恐怖威脅,抑或已進入意圖謀殺(Attempted murder)的重罪(Felony)領域,就陷入模糊,也讓檢察官握有極大的籌碼。也因此,爲了免於檢方以重罪起訴,再加以陪審程序在時間與結果的不確定性,孫安佐選擇認罪,就屬必然。

相對於美國,我國的認罪協商僅限於最輕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就可避免重罪成爲交易之籌碼。惟就輕罪來講,由於法定刑不重,認罪換取緩刑、易科罰金,甚至於偵查就爲緩起訴,遠比陷入長期纏訟,對被告更來得有實質的利益。且若無罪答辯,於經過漫長的審判後,反而判更重的預期心理下,這種輕罪的認罪協商,被檢察官逼迫的可能性,也有不小的機率存在。

雖然法官對於協商結果,仍可因被告的非任意性、違反真實等理由而爲推翻,但在認罪協商場合審理往往迅速,也無庸適用嚴格的證據法則下,法律賦予法官的此等權力,有多少實現的可能性,也該被檢討。尤其,我國未來必走向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認罪協商的範圍也必然擴大下,如何防止制度被濫用,值得深思熟慮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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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臺灣永社理事、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着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