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愛請假1/政府帶頭想省錢 甄選短期鐘點工教師大開法律後門
盧姓代理教師只上課6周就被解職十分不滿,認爲教育部以學期爲單位請假的規定形同虛設。(圖/盧老師提供)
一名盧姓代理教師(盧男)向本刊投訴,他參加臺北市某國小英文代課老師甄選,但才代課6周就因留職停薪的賴姓英文老師(賴女)復職,造成盧男「代理原因消失」被辭退,盧男表示,根據教育部留職停薪的規定須以學期爲單位,爲何6周就能復職,而最讓他不能接受的是賴女申請留職停薪是因「家有自閉兒需照顧」,復職原因則是「情況好轉」,盧男強調,賴女從未拿出具體的證明,並於復職後不久又以相同理由申請留職停薪,先後4次而且復職期間都包括寒暑假,但校長均予覈准。
盧男痛批臺北市教育局違反中央法令,縱容下屬單位濫權人事行政管理,損害代理教師聘約權利,他更直指反覆申請留職停薪且申請復職的老師爲賺取寒暑假不用上課的薪資及年終考績獎金,而校長擺明涉及包庇,准許老師多次以同一理由留職停薪又一再同意復職。
本刊調查,現年40多歲的盧老師是美國印第安那大學音樂演奏碩士,旅美10年,分別在音樂及英文教學領域均極爲優秀,學經歷豐富,他於2015年2月24日經公開甄選受聘於臺北市某國小,任職6周後,同年4月12日校長準原請假教師復職,並以代理原因消滅爲由將其解僱,但同年5月至7月間,又再度准許該教師用同理由繼續留職停薪。
盧男於2016年12月至臺北地檢署提告校長、相關主管與教師等4人涉及侵佔及僞造文書罪,但未獲檢方起訴,盧男同時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及民事損害賠償等官司,但一審均先後敗訴,目前他繼續上訴二審,他說「我絕對不認輸,因爲違法事實太明顯了。」
該校校長出庭時也答辯,其作爲完全合法,強調教師留職停薪辦理依據是「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師留職停薪乃經覈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覆原職務及復薪,所以正式專任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正式專任教師身分。
該校長指出,教師申辦留職停薪應填具留職停薪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留職停薪是教職員的權益事項,而回職復薪乃權益之中止,是依當事人需求及意願辦理,所以申辦回職復薪無庸檢證,惟仍需填具申請書。
「爲代理教師發聲」的羣組裡,有教師對政府的代理教師制度提出抨擊。(圖/盧老師提供)
儘管盧男主張根據教育部函釋留職停薪辦法,教師復職應由小組會議(教評會)審議,校長未經審議,在無法令授權下,擅自準教師復職,已損害盧男權益,但未獲法院認可。
根據教育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教師因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而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本案的正課英文老師賴女以「家中有自閉兒需照顧」爲由申請留職停薪,是其合法權益,而「請假半年,小孩治療費用比較多,若復職的話可以讓小孩接觸團體生活,且多一份收入可以讓生活比較好。」說法也獲得法官認可,判定是原任英文老師合法權益。
但有教師指出,代理教師的「發明」,「就是政府想省錢而發明出來的短期鐘點工教師,是中央、地方,甚至學校校長髮現在《教師法》的保障之下,太過不利行政,纔開此不利教師的法律後門。」
值得一提的是,民事法庭雖判決盧老師敗訴,但法官卻在判決書中特別敘明,「教師如申請留職停薪後再於寒暑假申請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以同一事由留職停薪,縱有造成外界觀感不佳之情形,亦非本院得審究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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