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扣照還開車肇逃判1年2月 他上訴後法官認無肇責改判無罪

臺中分院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將劉男改判無罪。(圖/資料照)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

劉姓男子酒駕遭吊扣駕照,期間無照駕駛潘姓外籍移工發生車禍後逃逸。一審認定他肇逃加上累犯,判處1年2月,他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爲肇逃條文部分違憲,劉男雖有肇逃行爲,但無過失,不構成肇事逃逸罪,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彰化劉姓男子2014年間酒駕被逮,酒測值超標遭彰化地方法院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駕照也遭吊扣3年。劉男未以此爲戒,2019年1月19日晚間竟無照開車上路行經彰化縣福興鄉彰鹿路6段內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至番婆街十字路口時,與同向騎電動自行車越南籍潘姓男移工發生碰撞。

劉男因緊張一時驚慌,竟直接將車開走逃逸,留下受傷的潘男。潘男事後雖有被送醫治療,也未對劉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但警方仍依肇事逃逸罪嫌將他送辦。

彰化地院4月29日宣判,法官認爲劉男酒駕遭判刑,又無照駕車閃避不及造成車禍,明知潘男已受傷卻仍開車逃離現場,罔顧被害人生命安全,且5年內再犯已構成累犯。念在劉男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依公共危險罪判他1年2月。劉男不服上訴。

劉男向臺中高分院法官說,是潘男從右邊來撞他,他反應不及才碰撞,自己沒有過失。

法官認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潘男騎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且未讓直行的劉男自小客車先行致發生車禍。經監理所鑑定,確認潘男爲肇事主因;劉男無肇事因素,但無照駕駛及肇事駛離現場均違反規定,須依法開罰。臺中高分院認爲,大法官會議在同年5月31日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內容提到《刑法》肇事逃逸規定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部分違憲,於公告日已失效。劉男既無肇事因素,車禍無過失,縱有肇事逃逸行爲,仍不構成肇事逃逸罪,改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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