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遭後車追撞擅自離去遭控肇逃 法官判無罪原因曝光

彰化縣謝姓女騎士貿然左轉,致後方直行蘇姓男騎士追撞受傷,謝女未下車查看、協助就醫即離去,遭檢方依肇事逃逸罪起訴,一審、二審法官均認爲,肇事當下雙方均未倒地,蘇男亦表示未受傷,判謝女無罪。(王煌忠攝)

彰化縣謝姓女子去年初騎車行經員林市1處路口左轉,遭後方直行蘇姓男騎士追撞,造成蘇男膝部及大腿等處挫傷,謝女因未下車查看、協助就醫,遭檢察官依肇事逃逸罪起訴,一審法官認,肇事當時雙方均未倒地,蘇男當下亦表示未受傷,判謝女無罪,檢方上訴,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該起案件發生在2023年1月26日,謝女騎車行經彰化縣員林市莒光路、靜修路口,竟疏於未注意貿然進行左轉,致後方直行蘇姓男騎士閃避不及撞上車尾,蘇男因急煞撞擊到自己機車,導致右膝、又大腿及右手腕挫傷。

檢方起訴指出,謝女已知雙方車輛發生碰撞,應可預見蘇男可能因此受傷,卻未下車查看或詢問蘇男傷勢、協助將其送醫或採取其他必要救護措施,亦未報警停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復未留下身分資料或聯絡方式,逕自騎車離開現場而逃逸,認謝女涉犯肇事逃逸提起公訴。

彰化地院檢視監視畫面及事故照片,蘇男機車車頭輕微裂痕,但雙方機車均未倒地,可得知撞擊力道應是有限,另蘇男證述看到對方緊急剎車,所以撞擊力道沒那麼大,「我當下撞到時覺得很痛,但看是沒有傷口,所以也沒有向被告(謝女)表示自己受傷」。

一審法官認,本案既無足夠積極證據認定謝女知悉蘇男當下受傷,縱客觀上蘇女有離開現場行爲,但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並致人「受傷」並無認識,自不得逕以肇事逃逸之罪責相繩,因此判謝女無罪。

檢察官主張「參酌雙方車身受損情況,可知當時力道非輕」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爲,檢察官上訴未提出其他積極確切證據可資據爲不利被告之認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基礎,其上訴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