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併購/銀行想整並 企業社會形象不佳恐被金管會打回票

金管會。(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端出「金金並」具體方案,鼓勵國內民營金融機構整並。民營金控銀行,可以先以參股方式持股超過10%,再於限期內完成整並,並以資本計提作爲誘因。但根據今天(19日)金管會公佈的金融整並誘因說明,投資的金控或銀行,若裁罰案太多或其企業形象不佳,金管會恐會駁回整並申請。

金管會爲了鼓勵金融整並提出「金金並」具體方案,對於已符合大股東適格要求的金控或銀行,可以向金管會申請,先以參股合作擔任其他金融機構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再於限期內完成整並。

其中在適格申請人部分,金管會明列3點:第一,不管是買方或買方都排除財政部公股管理的金融機構;第二,金控及銀行不管擔任買方還是賣方,在金金並上不須做大股東適格性審查;第三,申請的金融機構要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佈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說明,雖然金控或銀行投資超過10%不須做大股東適格性審查,但是提出的申請案還是要經過金管會覈准,申請的金融機構就要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佈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4要點。國際佈局包括衡量金融機構是否有海外據點,企業社會責任則包括其金融機構在社會上的形象觀感,還有其裁罰的情況等。針對這4點,不排除研議出量化指標

外界也質疑,金金並已經排除公股行庫,若要再符合上述4點,真正能通過申請的金控或銀行恐不多。對此,莊琇媛僅表示,確切的指標如何訂定,還是要待7月召開公聽會傾聽外界意見

此外,依照金管會的規劃投資者首次投資須超過10%,不以合意爲前提,但需提出整並計劃不成時,明確限期退場方案。且首次投資須採公開收購,讓小股東有機會出售股份

金管會嚴格限制需限期完成整並,就是避免整並時間過長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性。要求申請人須承諾從覈准日後3年內完成整並,無法期限內完成整並的話,除非金管會覈准延長,不然就要於期限內釋出持股。完成整並是指投資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作成合並決議,或將被投資的金融機構納入成爲具有實質控制力且持股超過25%的子公司。而金融機構申請整並一次只能申請1家,完成整並後纔可以再申請轉投資另1家金融機構。

爲吸引金融機構積極進行整並,金管會提出銀行基於整並目的的參股投資,資本需求只需要原本規範的20%。在整並規劃期限3年內,在計算銀行資本適足率時,得帳列交易簿,適用200%風險權數的方式計提資本,無須於投資期間於自有資本中扣除。金控也將參考銀行計提資本方式,提供相似的誘因。

銀行局表示,接下來預計7月召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需要調整法規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範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計算資本適足率相關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