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申請忽略同性伴侶權益 北市允諾修法卻靜悄悄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北市部分社會住宅申請人條件爲「伴侶」,但現行法令指的「伴侶」爲「一夫一妻」,忽略同性伴侶權益。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曾提案要求修法,而都市發展局也允諾修正《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委員會成員許秀雯23日批評,都發局以各種理由推託,時隔1年多至今毫無下文;都發局則迴應,會配合中央一併修法,保全同性伴侶的居住權

「同性婚姻議題近來持續延燒,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週意圖強行闖關完成《民法》修法,但議場外聚集近2萬名反同抗議民衆包圍,擔任召委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決議暫緩,先開公聽會再討論修法。

根據報導,許秀雯去年7月在分工小組會議首次提案,修改都發局《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條文,申請資格應囊括北市已註記的同性伴侶而非僅限異性戀組成的「家庭」。在後續的女委會與分工小組會議上,許也多次詢問修正社宅申請資格進度,都發局起初以「牴觸中央住宅法母法」爲由拒絕,但經法務局研議後,發現修正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並不會牴觸母法。

許秀雯提到,都發局研議進度至今掛零,還以各種理由推託,顯然態度消極。但據瞭解,都發局近來坦承修改社宅申請辦法與母法「不相關」,更已同意性平建議,待中央修正《住宅法》,一併檢討修正《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而法務局副局長林淑華指出,將北市註記的同性伴侶納入社會住宅辦法的申請資格雖不違反母法,但同性註記並沒有法律效力社會局副局長張美美則稱,社會住宅3成名額保留給經濟租屋弱勢,但同性伴侶並非市府列名的弱勢族羣,而是希望將同性伴侶以公民平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