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胡亦嘉恐受影響 電支條例 增訂負責人資格

金管會積極催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將創造新的商機工作機會,但法規中亦新增訂定電支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不符合標準者不得出任,已出任者將解任,恐將衝擊9月被金管會解除街口投信董事職務胡亦嘉,其在街口支付的負責人職位亦將被重新檢視。

胡亦嘉因堅持要推出以電支連結基金投資的託付寶,多次衝撞金管會法制挑戰金管會的監理,在9月29日遭金管會以「遵法意識薄弱」、意圖利用三方架構安排脫法行爲、規避監理、嚴重誤導投資人、未以誠實信用原則執行職務,嚴重破壞公司內控、嚴重破壞公司代理人制度等「嚴重字眼」,解除胡亦嘉在街口投信的董事職務。

金融從業人員遭金管會解職,一般是三到五年內,不得再在金融機構任職,當時金管會即表示,因爲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尚未訂定資格條件的規定,所以無法同步解任胡亦嘉在街口支付負責人的角色,未來電支機構管理條例完成立法後,將會授權金管會訂定相關子法,即會增訂負責人資格條件,若不符合者,即任是現任電支機構負責人,也會被「解任」。

這次電支機構管理條例等36條增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的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符合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已充任者,應予解任。

新法一旦上路,電支機構亦視爲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恐不能再兼任其他產業負責人,且會有較嚴格的資格條件限制,如不得有違法前科,不能被金管會解任未滿一定年限等。

所以若修法過程沒有出現變化,電支機構管理條例36條的子法,恐會衝擊現在電支機構負責人的兼職,胡亦嘉亦可能是首個受最大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