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新法上路滿週年 臺南市違法代購亂象仍存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滿週年,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指出,仍有不少業者代購國外化妝品時,未以中文標示或涉及廣告不實,今年上半年共計開罰約285萬元。僅爲示意圖。(李宜傑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自去年7月上路,相較舊法,雖然免除了刑事責任,但卻提高罰鍰,最高可處500萬元。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儘管新法上路已1年,但違法代購、廣告不實等情況仍嚴重,南市今年1至6月已開罰285萬元,民衆須多加註意。
化妝品代購產業發達,近來不少業者習慣以臉書、IG等社羣平臺販賣國外化妝品。衛生局表示,業者若販賣未有中文標示的化妝品,最高可處10萬元;而若是自國外攜入、代購特定用途化妝品如:防曬乳、染髮劑、止汗劑等,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即販售,最高可處100萬元。
另外,業者若於網路交易平臺、臉書、LINE、IG等社羣媒體刊登涉及誇大、虛僞或涉及醫療效能的化妝品廣告,最高可處500萬元。衛生局統計,去年化妝品違規案例仍以廣告不實居多,佔591件,常見違規用詞爲「增生促進膠原蛋白」、「修護受損肌膚」、「除皺」、「去除深層斑點」、「舒緩發炎」、「不過敏」、「減少掉髮」、「預防禿頭」、「改善眼窩凹陷」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長陳怡提醒,化妝品並非藥品,不可宣稱含任何醫療效能。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前身爲《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新法去年7月1日上路後,除將牙膏、漱口水納入化妝品項目管制,也規定產品登錄制度,並新增吹哨者條款,民衆檢舉化妝品不法事件,將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