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修嚴 損害民主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民進黨執政以來接連在公投案遭到挫敗,黨籍立委蘇巧慧等人最近提案修改《公民投票法》,增訂連署人名冊應親自簽名、附上身分影本規定國民黨立委召開記者會批評,這是民主笑話,要把公投關在鳥籠。蘇巧慧則反駁這是要防杜幽靈人口、連署人和提案人造假。

只是這項修法案令人納悶的是,「親自簽名、附上身分證影本」就可以解決問題嗎?此舉不僅增加影印成本浪費紙張,也有干預提案、連署的疑慮;也讓原本即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查證身分證的程序,變得多此一舉而徒增擾民,甚至讓故意搗亂公投立案民衆有機可乘。

公投是民主政治非常重要的制度,其施行程序應以方便民衆爲優先考量;若是修法納入身分識別條款,顯而易見將增加程序繁瑣、容易呈現個人政治立場,也等於損害人民個資保護與公投權利

再者,「親自簽名」由誰來監督、比對、查證、鑑定?「附上身分證影本」也有同樣的問題,還多了「身分證」且「親自簽名」是否爲本人?若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徒有法條也無法產生效果,反而需要更多防範措施。如果將這些繁瑣程序與運作良弊課責於提案人民,這是不負責任的政府心態,簡直就是阻礙公投提案、阻擋人民權利。與其如此修法,不如將公投提案、連署、投票均由政府公辦,比照「公職人員選舉」反能彌補缺失。

這項《公投法修正草案還增訂「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3萬人或連署人數1/10以上者,主管機關應爲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以此規定計算,提案人只要2000人就可成案,若修法通過等於只要200人故意亂填資料或僞造貼黏,就會讓提案慘遭封殺。同理推算,只要連署人數1/10以上遭到戶政機關刪除,公投案就不成立。而反萊豬、公投綁大選、東奧正名、重啓核四公投案的連署書不合格率都達12%,這種修法不免讓人憂心忡忡。公投屬於人民重大權益,縱然法律授權可訂定連署及補件法規,亦不可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

民國107年反核食、反空污公投案,第2階段中選會發現連署出現大量抄寫、死人連署、戶籍資訊不正確等狀況。然而《公投法》第4條規定,若未「直接」簽署並非當然違反,且第10條尚規定補正程序。至於如有「連署人不合資格」、「書寫錯誤或不明」、「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連署有僞造情事」則法定應予刪除。顯然基於「公開、自由、任意」連署原則,法規並未要求提案人或推動團體法律責任依法僅是「刪除」而已。

更何況,推動公投案何其不易,政府在程序上處處刁難、卡關並壓縮提案及連署時間,民衆願意站出來連署,已令提案人及推動團體感恩不已,實不應再課以額外的法律責任。《公投法》是人民保護權益的利器,不能愈修愈嚴,否則將會逐漸讓民主成了天方夜譚!(作者爲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