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證人吳宗益改口 稱調查局筆錄「錯了!」

浩鼎案20日在士林地院開庭審理中央研究副研究員吳宗益出庭。(張鎧乙攝)

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啓惠律師陪同下出庭。(張鎧乙攝)

浩鼎案20日開庭審理,被告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長張念慈出庭。(張鎧乙攝)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浩鼎案,被告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啓惠、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並傳喚中研院研究員吳宗益到庭,針對「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轉浩鼎公司,簽約前交付2.23糖分子,以及事先派員學習涉貪污,證人吳宗益回答都是他一人決定,並未有其他任何人指示,辯護人提示吳在調查局製作筆錄,他回答是翁院長授意,吳宗益回答:「我講錯了!」

吳先解釋技轉條件,授權金中的40%是給全部創作人、20%屬國庫、20%屬中研院、20%屬創作人所屬單位,由中研院技轉處擬定一個合理分配比例給每一位創作人簽名,該計劃是由吳擔任創作人代表,所以在文件上簽名,另有翁啓惠、蔡宗義也是創作人,全部計劃總授權金6000萬,但在簽約前,2012年12月17日由吳決定,交付2.23公克給潤雅公司。

翁啓惠的辯護人提示證據,今年4月在調查局接受訊問製作筆錄時,曾說過受到翁啓惠指示,但爲何今天改口說是自己決定,吳宗益回答:「當時我講錯了!」

另外,辯護人以筆錄內容,吳曾提及浩鼎公司承辦人急着要糖分子,因研發OBI-822乳癌疫苗材料不足,才主動交付糖分子給浩鼎,吳回答:「是個人的猜想。」而且他本來與浩鼎有國家計劃、產學合作計劃,交付部分材料,是「很正常的事情」,讓潤雅研究人員到中研院學習,目的也是要讓廠商「先到研發單位看是否真實存在」。

吳強調,能夠讓理論變成一個實際的商品,是很大的成就,且技轉成功後,廠商支付的權利金,創作人也可獲得部分。

公訴檢察官反詰問,是否有經過院長核可?翁啓惠在電郵中有要求浩鼎的技術股,這樣是不是合理?吳宗益回答,授權金都是由智財產處與廠商溝通,如果不是發明人,就不會得知相關訊息,也無從參與意見,另外,要求技術股是洽當的。

翁啓惠聲明稿如下:

中研院長不管技轉事宜,真相只有越釐越清

首先,技轉案不是翁前院長的職務,也從未決定或籤屬任何技轉合約,關於材料是否爲私下給予? 中研院都有收入簽單,證人已經說的極清楚。

關於浩鼎關係企業潤雅取得材料測試一事,浩鼎本來就跟中研院有產學合作,中研院研究出來的智產權浩鼎優先取得,因爲出資者是浩鼎。

至於材料的給予,在材料移轉合約尚未往上籤決前就交付材料,澄清說明如下:

1.關於2.23克交付材料,原本不是議定中的10克材料移轉,是吳宗益博士依他所主持的產學合作約定,交付成果出資方 - 浩鼎測試用的。 後來智財處將它併入十克材料移轉合約中。 這不是翁啓惠私下交付。

2.依中研院規定,創作人有權決定是否有償或無償交材料給有興趣的廠商測試,以提高對方對技轉的興趣,對於沒有合作的廠商亦可以提供。

3.吳宗益博士先交付幾克材料皆有收據,翁前院長沒有參與。

4.浩鼎一直與中研院有多項合作計劃,也早在2010年就技轉中研院的癌症疫苗。 以他們的經驗能力,願意來技轉這技術,並冒更大風險本是好事一椿,這也是國家設定「科技基本法」的鼓勵政策,希望研發成果可以應用在社會上。

5.浩鼎本就有優先權取得技轉權,在中研院公告由浩鼎委託研究的專利技術後,也只有浩鼎關係企業潤雅來談。 並非檢察官或法官說的不止一家。

6.智財處在談判中增加授權金從2500萬到6000萬。 這是增加國庫收入,應該張燈結綵喜洋洋纔對。

最後潤雅、浩鼎公司同意爲中研院及國家爭取到最大利益,怎麼會變成翁啓惠以院長身份介入技轉而收取賄賂呢?

上述皆是智財處及吳宗益博士的決定,翁從未以院長身分參與。 翁前院長是發明人,亦從未指示吳宗益博士該做什麼事。

細節越說越多,中研院長只管這些事嗎?

之所以一再澄清說明,期望法庭與外界願意釐清事實真相。 翁啓惠沒有涉入技轉事務是事實,真相只有越釐越清,期待早日回覆個人清白及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