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啓惠:不知道檢察官主張的行賄和對價是什麼?我貪污了什麼?

杜蕙蓉/臺北報導

浩鼎案今(28)日進行最後一場答辯,前中研院院長翁啓惠和浩鼎董事長張念慈都以還原「真相」與「事實」爲訴求;翁啓惠表示:「起訴一個人影響其一生,我不知道檢察官主張的行賄和對價是什麼?我又貪污了什麼?」

以下是翁啓惠對浩鼎案的最後陳述:

一、 起訴書的指控,純屬誤解或基於不存在的情事,而且顯然不瞭解技轉實務科技基本法等立法意旨,也未善盡對事實之正確調查合理推論,嚴重傷害我的名譽學術生命。浩鼎案經過兩年多的調查及審理,不論是已經呈現在法庭的證據、或是證人的證詞,都在在證明我在技轉過程中是以發明人身分盡了應該盡的責任,不僅從未以院長身分介入技轉相關事務,更未收取或意圖任何不當利益。中研院自92年起院長就無參與也無職權執行技轉。

二、 張念慈從未向我表示,我也從未聽過他想把浩鼎原本要酬謝他的1,500張技術股給我,以感謝我過去對浩鼎的貢獻;我事後得知張念慈心裡想的貢獻,是指我在美國發明且早已技轉給Optimer及浩鼎的「酵素法」,而不是由浩鼎出資委託中研院研發的「中研院酵素法」。起訴書以爲只有「中研院酵素法」才能合成浩鼎所需的材料。其實「中研院酵素法」只是「酵素法」中很多可能合成多糖分子的一種製程

三、 吳宗益在與潤雅簽署備忘錄前交付2.23克Allyl Globo-H材料給浩鼎測試主要是因他和浩鼎簽有「合作研究開發契約」,由浩鼎提供全部經費及建構單元、並約定成果屬浩鼎,他的後續交付則依據已經簽訂的備忘錄及技轉合約,並非受我指示;何況浩鼎最後也依約支付優於市價材料費

四、 我女兒購買3,000張浩鼎興櫃前股票的資金源自於我在美國的家庭信託基金,這是支持我自己技術的高風險投資。此認購系因我是浩鼎母公司創辦人及技術提供者,我接受建議,辦創人各認購3000張以承諾支持公司之未來發展,與中研院完全無關。我係創作人身分,並非執行技轉業務之人員,依中研院之規定,沒有必須迴避或揭露的問題、更沒有違反利益衝突規定。起訴書卻說成我接受行賄後,以院長職位幫助浩鼎取得酵素法技術及免費的10克Allyl Globo-H。其實「中研院酵素法」是由浩鼎出資的產學合作成果,依規定浩鼎本就可優先協商授權,後來浩鼎取得授權,也依約交付比公司提議還高的授權金,包括優於市價的400萬元10克材料費。

五、 我並未主導中研院與潤雅簽署備忘錄、指示得派員學習技術、交付糖分子、也未主導中研院與浩鼎簽署專屬授權契約;這些程序是智財處談判決定並由副院長簽約。整個過程合法合理,技轉「中研院酵素法」的授權金,也由廠商提議的2,500萬元增加到6,000萬元,浩鼎並已交付5,700萬元,包括400萬元的10克材料費。這些事實,中研院在回覆士林地檢署的詢問皆已說明,爲何在未收到中研院回覆就起訴?

六、 技轉與產學合作是發展創新產業必經途逕。但廠商向學術單位取得技轉的是早期研發成果,不等於取得「鉅額利益」,需要投入更多人力和資金繼續研發,也不能擔保成功,在生技產業更是明顯。事實上,學術單位技轉的真正目的,是爲了帶動創新產業及就業,不會以授權金的多寡爲唯一標準;而是要看廠商是否有能力把該技術發展成產品,也希望創作人在技轉後繼續參與,因此「科學技術基本法」允許發明人以技術入股或擔任有限的兼職,並排除「國有財產法」、「政府採購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中研院向來秉持這精神,因此有不少成功的技轉案

七、 本件起訴後到今天,我還不知道檢察官主張的行賄和對價是什麼?我又貪污了什麼?經仔細瞭解起訴書內容,發現檢方對我的英文電郵顯然瞭解錯誤;或有自行多加譯文的錯誤延伸解讀;或未查證即下定論;或對中研院技轉相關事務的性質、時間流程及法規依據不瞭解,?有調查清楚就做出錯誤的解讀及判斷。

我並非法律專業,但知道起訴一個人足以影響其一生,要讓證據說話,更要絕對慎重,但我對本案的調查與舉證非常失望,整體而言是建立在許多錯誤的解讀及引伸,甚至憑空創造的事實之上。我僅再提出幾個例子:

(一)對英文電郵瞭解錯誤:如(a)蔡宗義移轉材料的估價,檢方將4倍翻譯成4折;(b)浩鼎在詢問是否可買幾克材料供測試,我說應與智財處談合約簽署,而電郵中也無任何智財處人員被列爲收件人或被副知,起訴書卻誤解我指示智財處籤技術移轉;(c)當陳淑珍與公司談好授權條件,請發明人審閱時,我回說請智財處樑主任審閱,並跟對方討論。意思是創作人不便對授權條件表示意見,卻被誤解爲我主導技轉;(d)10克Globo-H只有11,520歐元,但檢察官明知卻自行添加爲9,000萬元。

(二)未查證即下定論:如(a)士林地檢署行文中研院詢問技轉事宜,在中研院回覆前逕行起訴;(b)檢方採用未成立的備忘錄版本並移置最終版的簽名頁,誤指我允許廠商至實驗室學習技術;(c)在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署專屬技轉契約,而陳淑珍已不是智財處承辦人,卻指稱我要求陳淑珍擬定技轉合約;(c)起訴書竟稱研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後續事宜…。事實上,國內專屬授權不需經研管會審議,這是明顯違反中研院規定之解釋。

八、 我回國服務的初衷是想協助臺灣改善科研環境及發展生技產業,在擔任中?院院長期間,也兼行政院首席科技顧問,協助政府制定科技政策,同時也一直持續研究工作,至今從未中斷,我認爲我回國服務後已盡了科學家應盡的社會責任;即使經過這兩年多的折磨,我想協助臺灣的初衷,仍然沒有改變。

九、 本案牽涉到許多複雜的科學以及技轉實務,或許是因爲檢方對此不熟悉,導致將我起訴所,但無論如何,因誤解及錯誤訊息的誤導,已陷我於漫長的司法程序中,對我的身心及學術清譽更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我一輩子無法想像今天會在臺灣成爲犯罪嫌犯;但本案在法官耐心且詳盡的審理之後,我的清白已得到證明,也相信法院會做出公正的判決。我也深信法院對本案事實的認定與判決,對我國學術界,特別是兼有行政職的科學研究人員,對自己的研發成果在技轉過程中所應扮演的角色,甚至對我國的科技發展,將有非常重大且深遠的影響。

十、 最後,在本案的偵查過程中,我感受到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規定沒有被落實,司法人權也沒有受到完整保障,甚至不顧當事人的名譽公開發表搜索消息等等。在司法改革之際,這是何等的令人失望與痛心!另外,我要特別感謝這兩年多來,關心、鼓勵及支持我的親友,您們的關心是支撐我追求真相的力量,也讓我看到更真實、更珍貴的情誼,更讓我體驗到、並獲得更豐富的人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