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人可依法取得廠商股權? 翁啓惠發聲明稿澄清
中研院前院長翁啓惠涉嫌利用女兒名義,收受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長張念慈行賄3000張、市值9300萬元的浩鼎股票。士林地院今天再開庭,翁啓惠庭後發聲明澄清,與浩鼎間的技轉流程沒有弊端,且他具創作人、發明人身份,既未涉入技轉行政程序,自不受該規定之限制,而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本得依法取得被授權廠商之股權。
翁啓惠今天表示,他出資買3000張浩鼎股票給女兒,而非以女兒的名義持有股票,因爲女兒人長期待在美國,纔會授權他幫忙操作,而起訴書中有許多時間點錯置,電郵翻譯也扭曲他的原意;至於涉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迴避處理原則》規定,他認爲,檢方對技轉有相當大的誤解,且這是規範承辦技轉之行政人員及研究員,更何況流程最高層級只到副院長,他也非以院長身分主導,而是以創作人、發明者身分參與技轉。
翁啓惠聲明全文如下:
起訴書指控翁啓惠因爲期約及收受賄賂罪主導中院技轉浩鼎,構成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並違反利益衝突揭露規定,顯然嚴重誤解相關事實及法律,謹簡要說明如下:
一.「科學技術基本法」鼓勵機關將研發成果技轉廠商。因爲創新技術若不能技轉廠商,政府機關將無法從廠商回收其研發投資,而產業也得不到研發的貢獻。因此,准許技轉是創造機關收入,與出售既有公有財產或執行政府採購案本質完全不同,廠商根本毫無動機行賄首長以取得技術授權。
二.本件技轉內容爲翁啓惠領導基因體研究中心團隊所從事之基礎研究成果,雖爲世界頂尖之專業生化技術,但實際應用於生產防癌疫苗,仍需廠商多年努力並投入龐大資金,且應通過世界各國嚴格之人體臨牀實驗標準。因此,因技轉而取得技術,迄研發疫苗成功上市,乃漫長而不可預測之高風險投資。本案公告後除浩鼎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潤雅公司以外,並沒有任何廠商有興趣取得該授權。中研院智財技轉處除將本件技術移轉予浩鼎公司等,並無其他技轉對象,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廠商爲爭取技轉而行賄之情形。
三.翁啓惠擔任中研院院長期間,從未辦理或介入任何技轉行政事務之協商、決策或相關合約簽署。因此,起訴書指稱廠商行賄院長取得技轉云云,乃不明技轉實務之嚴重誤解。至於中研院智財技轉處爲辦理本件技轉事務,而與包括翁啓惠在內創作人/發明人溝通,係爲瞭解技術內容,並確定創作人/發明人能履行技轉合約,此非行政事務,更與院長職務毫無關係。
四.廠商在支付技轉對價或簽約前,必須先評估瞭解技術內涵及研發團隊支援可能等細節,此爲正常簽約前流程。中研院在技轉簽約前,同意潤雅公司在簽訂保密合約後前往中研院學習,或由中研院實驗室收取費用製作糖分子材料作爲測試使用,均屬一般技轉之習見程序,並無任何弊端可言。起訴書指稱翁啓惠同意免費交付糖分子材料給潤雅公司,更非事實。
五.中研院技轉予浩鼎公司之技術,乃翁啓惠帶領團隊之研發成果。翁啓惠爲表明對該技術的信心,同意出資而由多年友人張念慈代爲間接投資浩鼎公司,絕非贈與。至於所謂技術股,本系酬庸他人過去對公司之技術貢獻,或期待未來與公司技術合作,顯然與院長職務無關。更遑論翁啓惠擔任中研院之院長期間,從未同意或取得任何公司之技術股。起訴書指稱翁啓惠同意取得150萬浩鼎公司之技術股,並非事實。
六.依據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承辦及決行科技移轉之當事人及關係人,於科技移轉契約訂定後兩年內,不得投資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此乃對於辦理技轉行政程序人員之限制。創作人/發明人既未涉入技轉行政程序,自不受該規定之限制。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創作人/發明人本得依法取得被授權廠商之股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指稱有利益衝突云云,明顯誤解法令又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