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下校車後摔倒,學校該擔責嗎

【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未成年人保護 學校責任邊界

●概述

學校作爲未成年人重要的學習、生活場所,安全責任重大,學校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牽動着全社會神經。但是,學校無限承擔學生在校安全責任,也影響着學校正常工作的開展。有的學校取消春遊,甚至不允許學生下課踢球、打球以防止意外發生。學校應如何保護學生在校安全,出現事故後,其責任邊界如何劃定,民法典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

案例

2020年12月,9歲的小學張某乘坐校車到達學校後,在下車行走過程中,因學校操場路面有冰而滑倒,導致張某右門牙一顆折斷。張某受傷後,未將此事及時告知家長。當日晚6時,家長才發現張某受傷。張某及家長認爲,學校對張某在校期間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且未將張某受傷的情況及時告知家長而錯過治療最佳時間,學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張某在學校操場行走時,因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管理存在疏漏,對張某傷害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

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

專家說法

於旭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副主任)

學生安全第一位,學校責任有邊界

學校是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主要場所,在我們的調研中,家長關注的首要問題就是孩子在學校的安全問題。那麼,學校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職責呢?在學生受傷以後,如何認定學校的責任?如何釐清學校的責任邊界?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政策均有明確規定

鑑於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發展規律特點,學校要對不同年齡的學生承擔不同責任。學生越小,學校需要承擔的責任越大。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不滿八週歲(通常是小學三年級的學生)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校園內受到傷害,對學校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學生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的,首先推定學校承擔責任,如果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過錯責任,有多大過錯就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在上述案例中,9歲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需要綜合多種情況考量學校的安全責任,比如校車管理方面有無盡責、操場結冰是否及時清理、到校時間是否有老師在場等。

此外,在校學生受到第三人傷害的,第三人作爲侵權人,應當對傷害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同時應注意,學校在安全管理中的職責具有一定邊界。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一些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中,學校行爲並無不當的,即使出現了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也可以不承擔責任。

一是意外因素中學校並無不當。因爲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學生自殺、自傷而學校並無不當的;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二是學校管理職責之外的事務而學校並無不當。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司法實踐中,學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開展了日常安全教育,管理行爲是否存在疏忽,發生傷害事故後是否及時進行救治,以及學校工作與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都是判定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標準

本報記者陳慧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