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爲承辦撫卹案件文官說些公道話:誰造成的災難?

桂宏誠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曾任考試院簡任秘書兼機要室主任、國民黨大陸事務部主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民主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春節假期剛結束,看到媒體一則報導標題爲「離譜蘭嶼護理師搭黑鷹墜機,銓敘部拒發撫卹金」,直覺地認爲這篇報導的標題「太離譜」,而且極可能是「假新聞」。該報導揭露銓敘部的「冷血公文」後,民進黨主席卓榮泰臉書表達他的「拳頭都硬了」,繼而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跟進批評銓敘部。在輿論一面倒和黨政高層隔空施壓下,銓敘部火速於三天內就覈定以「冒險犯難標準發給撫卹金。

銓敘部不可能拒發撫卹金

「銓敘部拒發撫卹金」的標題過於偏離事實,但外界並不瞭解公務人員在職死亡,即使非屬畏罪的自殺,政府依法必須發給撫卹金。然而,護理師搭黑鷹救護直升機墜機事件迄今已滿一年,銓敘部仍未覈定發給撫卹金,確實也屬「不正常」。

以護理師搭黑鷹救護直升機往返臺東和蘭嶼後送病患失事墜海的事實,當可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暨其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認定系經指派執行病患後送任務,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期間內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或是依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認定符合「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之條件。銓敘部若依上述規定核給因公撫卹金,其實飛安調查報告結果都不必等。

銓敘部極可能因抗拒關說壓力而拖延核發撫卹金

銓敘部「不正常」地拖延核發撫卹金,極可能是在抗拒外來關說壓力下的「正常」。畢竟,上述兩種情形和「冒險犯難」雖都屬「因公死亡」,但發給「因公撫卹金」的數額不同。法律規定,上述兩種情形發給的金額屬「第二等級」,「冒險犯難」則爲最高的「第一等級」,兩者間相差25%。另再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髮給辦法》發給的「死亡慰問金」,第一等級和第二等級間至少還有230萬元和300萬元的差距。

因此,推測銓敘部很可能受到某種勢力的施壓,要求只能以「冒險犯難」標準核給撫卹金,但該部認爲依法並不符合此一標準,才先借口飛安調查報告未完,暫時拖延發給撫卹金的核定。

冒險犯難是指「冒險」去「犯難」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發給「第一等級」撫卹金的標準爲「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冒險犯難」和「戰地殉職」並列可知,有「難」要去「犯」的「現場」和「戰地」一樣,客觀上都具有死亡的高度可能性。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則對「冒險犯難」明定「係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者」。

從上述規定來看,「冒險犯難」是因有「災難」發生,公務人員冒着死亡的高度風險仍前往搶救。但「病患後送醫治」並非「發生災難」,失事墜海的黑鷹救護直升機既非執行搶救任務的「災難現場」,也不能認定搭乘黑鷹救護直升機即「明知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

銓敘部視搭黑鷹救護直升機夜航就是可預期的災難

銓敘部火速以「冒險犯難」標準核給撫卹金的理由,是以搭乘黑鷹救護直升機夜航這件事,「存有高度不確定之風險及死亡可能性」。但該情形應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髮給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執行危險職務」,亦即「所執行之職務,依通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死亡之危險者」。

銓敘部認定的理由,猶如指搭乘黑鷹救護直升機夜航,就是可預期的災難,但這仍不符合以冒險犯難標準發給撫卹金的法律要件。而參與該決定做成的飛安會事故調查組組長張文環也表示:「蘭嶼機場不適合夜間起降,在如此惡劣天候下,這架飛機仍然起飛,表示有符合冒險犯難的精神」,但豈有用高度可預見將發生災難的救護直升機夜航,來後送病患之理?

再說,飛機起降要塔臺航管人員和氣象員的准許,能否起降亦有作業規範標準,調查結果已可見於去年11月公佈的「事實資料報告」中,目前並未判定有航管人員涉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而該報告提到且曾經媒體報導的事實有「正駕駛夜航訓練時數不足」和「遇亂流操作有疏失」,怎未見主管機關內政部和行政院對造成「災難」的管理違失,表達過任何愧疚之心?

對銓敘部業務承辦文官有失厚道

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幸死亡時,常有長官對外宣稱要「從優撫卹」。在法律已預先規定各種因公死亡的情境或原因,對應發給不同等級撫卹金的標準下,依法並不存在所謂的「從優撫卹」。同樣的,社會輿論或意見領袖往往不知或不查明法律之規定,「理盲而濫情」地助長對銓敘部承辦業務文官的誤解,這對他們既不公平,也有失厚道,更是民粹戰勝法治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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