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諾富特破門事件--警察不能介入私法紛爭

吳景欽

民間團體抗議張志軍來臺,而登記入住諾富飯店,卻遭飯店人員在警察配合下,破門而入。航警局雖立即宣稱,警方並未進入房內,而是以仲裁者角色爲勸導,但就算是如此,亦有違警察權不介入私法原則

爲了防止私力救濟與報復,警察權乃國家所獨佔,也因此,對於警察權的行使,不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其手段更須符合比例原則,且警察權也以不介入私人紛爭爲原則,以免侵及私法自治的領域。而警察欲侵入私人領域,若基於犯罪偵查的需要,雖得爲無令狀的搜索,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必須有明顯事實足認有人在內犯罪且情況急迫下,才得爲此種強制處分。

而依此條文第3項,警察爲此行爲後,還得立即向檢察官法官陳報,以來防止此種權力遭濫用。

除此之外,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國家授權警察得對人民爲臨檢,雖在於治安維持與犯罪預防目的,卻不代表,警察人員可不顧時間地點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任何人。故警察實施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爲之。若對人實施臨檢,更須有相當理由認爲其行爲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爲限,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根據此號解釋所制定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中的第6條亦對警察進入處所的臨檢有明文限制,而非可任意爲之。

以此次諾富特事件來說,任何人一旦入住旅館,即與業者產生租賃的關係,除非已經退房,否則,其房間即屬個人的隱私與居住空間,即便是飯店所有人,亦不得隨意進入。故業者要求入住者必須全員登記身份,僅是以不具有法律位階行政規則爲依歸,即便入住者不願出示或表明身份,亦不涉有任何不法,更遑論有犯罪可能下,就只是業者是否要解約的民事糾紛。依此而論,警察根本無權干涉此私法領域,竟又假借調解之名,任憑飯店業者侵門踏戶,不僅視人權法治敝屣,更成爲強制人身自由犯罪之共犯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