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狼換座指戳左胸問「妹可咬耳?」 高中女嚇哭:很噁心
▲許男趁女學生閉眼休息,竟伸出鹹豬手。(圖/示意圖/記者蔡紹堅攝)
一名許姓男子去年11月間從臺北市南港展覽館搭公車前往汐止,途中在車上見到16歲穿高中體育服的女學生,該女獨坐在雙人坐窗邊閉眼休息,就默默坐到女學生旁,連續用手肘觸摸手臂、腰,甚至用手指摸胸部,對方清醒後曾出言喝止,沒想到還是持續摸胸及大腿,直到其他乘客察覺,許男在拉扯下掙脫逃走。士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判5月徒刑。
許男到案後辯稱,女學生原本在睡覺,後來對方醒來後,兩人只有聊一些貓狗,我只有轉頭和她說話,公車監視器拍到他靠近對方,是車子煞車所致,女學生把書包放在胸前,「我不可能摸到她胸部,我懷疑是她作夢夢到自己被性騷擾,我當時有女友,不用對她性騷擾。」
不過,該名女學生則說,她雖然當時在車上小睡,但並沒有熟睡,被告坐到旁邊後,右手手肘碰到她,但並沒有想太多,就將書包抱在胸前,後來就感覺到有人用手指摸她左胸部邊緣,她馬上告知對方「請你自重」,被告也雙手成投降狀,說「對不起,我怕你」,但沒多久又說「妹妹我可不可以跟你咬耳朵」,甚至還邊說話邊摸她左胸邊緣及大腿,「我覺得很噁心。」
女學生表示,後來她向前方路人眼神求救,兩人原本要將對方抓去派出所,拉扯後仍被許男逃下車。該名路人也證稱,看到他們倆靠很近,看起來該男好像和對方很熟,但女學生眼神有點驚恐、需要幫忙,女學生邊哭邊說「那男生剛剛摸我胸部、大腿」,但被告則不斷否認地說「我沒有!」
法官認爲,被告與女學生的距離讓人以爲兩人爲熟識友人,但女學生卻將身體緊貼窗戶,甚至還驚恐地用眼神示意,向他人求救,被告與女學生原不相識,若非被告有逾越舉動,不至於出現驚慌、哭泣等反應,至於被告是否有女友,與有無對他人性騷擾並沒有必然關連,被告不僅侵犯他人身體隱私,也造成其心理受創,犯後又飾詞狡辯,甚至還反告女學生誣告,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