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座「雙手環抱伸狼爪」捏女左胸 公車狼遭求10月徒刑

陳男見到女子獨自乘坐,竟伸手偷摸胸部。(圖/資料照)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陳姓男子今年4月從松山火車站公車途中行經汐止時,發現車上一名年約40歲女子獨自乘坐,馬上換到左側座位,先以雙手交叉環抱胸前,接着伸出左手抓捏該女左側胸部,嚇得女子趕緊請司機報警檢方被告曾有多次性騷擾前科,未知警惕,具體求刑10月徒刑,但法官認爲,陳男在庭上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態度尚可,依乘機性騷擾罪判6月徒刑。

判決指出,陳男今年4月9日下午從松山火車站搭上668號公車,行經汐止區富信飯店站與南樟樹灣站間時,發現女子獨自乘車,竟起色心,悄悄地換到女子左側座位,將雙手環抱胸前,左手緩緩從右側腋下伸出,抓捏女子左胸,該女嚇得趕緊請司機報警處理,陳男到案時坦承犯行,且根據車內監視器畫面,足認陳男犯行。

法官指出,被告先前因多次涉犯相同罪名,均經判處罪行確定,去年臺北地院也判處拘役50日確定,今年2月7日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沒想到卻不知悔改,再次故技重施,於公車上觸摸女性胸部,絲毫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犯後雖一度否認,但念在終於本院坦承,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惟認其態度尚可。

法官認爲,公訴檢察官雖以被告前次所犯性騷擾案件,曾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猶未警惕爲由,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月,但經查公訴人所指案件爲被告2005年間所犯,迄今已近10年,該案爲累犯,並自始否認犯行,且毫無意願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均較本件惡性嚴重,參酌被告最近一次犯乘機性騷擾罪,由臺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998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因認公訴人求刑稍嫌過重,因此依乘機性騷擾罪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