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網路賣家注意!盜圖自用,小心官司纏身

▲只要有網路人人都可以開店當老闆,但使用未經授權同意的圖片、文字,就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圖/視覺中國CFP)

網拍當道,只要有網路,人人都可以開店當老闆。智慧型手機的發達普及,只要喀嚓輕輕一按,就可以輕易擷取圖片與文字,也讓商品上架更爲方便!然而,在這方便的背後,卻蘊藏着觸法的可能!

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第92條則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許多民衆買了商品卻發現不適用,或者在淘寶網購買商品後欲在其他拍賣網站轉賣,爲了貪圖方便,直接擷取官網前手賣家所拍攝的圖片、文案,又或者擷取他人部落格內美美照片作爲自己的廣告,雖然省事方便,然而,這些未經授權同意使用的圖片、文字說明,均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貼在自己的賣場上販賣又另外構成公開展示,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此罪屬於告訴乃論,可以透過和解避免刑責上身,但告訴人會主張聘請攝影師模特兒拍照已投注大量成本心力,和解金往往高達一張照片萬元起跳,爲了賣個數十、數百元商品,卻要付出數萬元和解金代價,值得嗎?

有些民衆遭告時,會說曾經詢問淘寶賣家表示可使用,殊不知淘寶網上正充斥着諸多未經授權使用之圖片,這些賣家亦是盜圖之人!且著作權無庸登記、註冊,只要作品完成,認定有原創性,就會受到保護。因此想當老闆在網上賣東西,請先詢問原所有權人是否同意使用圖片、文案,不然就是自己拍、自己寫卡妥當!(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作者王齡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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