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注意!稅籍登記有3大規則新制

陳建宏提醒營業人,稅籍登記有三大規則新制,包括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以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根據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

因此,營業人自2023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2023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2023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對於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2023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爲了讓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並已訂定自2023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爲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爲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2023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其處罰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處1,500~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可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