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抓盜版封鎖網域,事情很大條!

▲爲杜絕盜版而封鎖網域,將嚴重侵害人民言論自由。(圖/視覺中國CFP)

立委鄭運鵬希望可以杜絕盜版問題主張修正電信法》第8條,及增訂《著作權法》第84-1條,發生侵權問題時,著作權人得聲請法院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封鎖該IP位址或網域,並令臺灣網際網路中心(TWNIC)不得解析網頁

提案一出,引起各界譁然,認爲這樣的法條,嚴重侵害言論自由。面對這些意見,鄭委員個人書上表示,若各界有疑慮,決定撤案,他並於受訪時表示,「網友想法雖然有點無限上綱,且沒有提出更好方法,但既然對政府信任基礎這麼低,未來依照立院生態一定也無法審查,『那就算了,沒有必要讓連署委員困擾』。」

究竟是網友無限上綱,還是委員缺法憲法意識

但這真的是網友小題大作嗎?身爲臺灣的立法委員,竟如此輕視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有人可能覺得,這樣可以有效地杜絕盜版,也不見得是壞事

但賦予政府言論自由的審查權,禁止言論的傳遞,對於言論自由是非常大的侵害。大法官解釋也多次提到,「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商業言論等」。

▲鄭運鵬立法委員提出的《電信法》及《著作權法》草案,不僅未保障言論自由,更是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

在釋字613號解釋更着重於言論自由中的「通訊傳播自由」,因爲主張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確保有平臺能夠表達與散佈。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言論自由,還具有監督國家機關影響國家政策目的政黨之公共功能。除了國家消極不侵害外,更應該積極立法保障。

爲何是政府來決定我們可以看什麼?

我們是否希望政府是隻「老虎」?當一個國家採取強硬的手段,爲了保護人民而去規制人民,這樣真的是好的嗎?身爲一個民主國家,資訊的公開、流動、容易取得,是最難能可貴的地方。當一個國家,是由政府來決定,你可以看到什麼、該看到些什麼。那麼還可以堪稱爲民主國家嗎?看看北韓、看看中國。我們真的希望我們所看的內容受到政府的限制嗎?

美國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曾於判決書內寫道:「言論自由最重要的意義,就是政府沒有權力基於言論所表達的訊息思想議題或內容,而禁止該言論的表達。爲了讓我們的政治和文化繼續發展,爲了確保每個人實現自我,我國人民享有不受政府審查地表達任何思想的權利。」

誠如委員所說,「臺灣製造,不要變成盜版的代工廠」。當臺灣創造出好的影視文創內容,應加以保障,侵害著作權的行爲,也絕對要加以管制與處罰。但如今委員所提出的《電信法》及《著作權法》草案,不僅未保障言論自由,更是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

這並不是委員認爲「人民對於政府信任基礎低的問題」,這是非常基礎的憲法問題。就如同委員所述,這個法案在立法院一定也無法審查。的確,這樣的法案如果通過審查,那還得了!(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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