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壇大姐大陳盈潔教唆僞造本票簽名無罪 撤銷發回更審

陳盈潔被控教唆僞造本票二審無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後方爲陳盈潔胞姊陳乃嘉。(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語歌壇老大姊陳盈潔,因積欠邱姓友人280萬元借款,以妹妹陳鬱心的名義僞籤本票。一審法院依造「教唆僞造有價證券罪」判刑3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爲陳盈潔並無僞造本票之犯罪故意,逆轉改判無罪。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爲尚有事證需要調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陳盈潔(67歲)與邱男借貸往來,2013年10月間,陳盈潔向邱男借款200萬元,後來追加爲280萬,但邱男爲確保債權,要求陳盈潔找人擔保。陳盈潔就開了到期日爲2014年2月21日的本票給邱男,並找胞姊陳乃嘉商量,由胞姊在本票上僞籤妹妹陳鬱心的名字背書

陳鬱心事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該張本票的債權不存在,全案才因此爆發。陳乃嘉自首僞造本票,至於陳盈潔也被依照教唆僞造本票的僞造文書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陳盈潔有罪重判有期徒刑3年2月。至於陳乃嘉因爲認罪,桃園地院一審將她判刑1年7月、緩刑3年。

陳盈潔的部分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陳乃嘉當時僞籤陳鬱心簽名時,並非遭到陳盈潔煽動而簽名,是陳乃嘉聽聞陳盈潔抱怨後,主動簽名,好讓陳盈潔可以完成借款程序。高院因此認定陳盈潔並無教唆僞籤本票的故意,改判無罪。

案經檢方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審僅憑陳乃嘉前後相異證詞中的部分內容,就認爲陳乃嘉是自己聽從邱男指示而僞造本票做擔保,有理由欠備與前後理由矛盾的缺失;另外原審未審酌陳盈潔是否對陳乃嘉施加心理壓力、動之以情,好逼迫她簽下本票,也有必要釐清。最高法院因此撤銷陳盈潔的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