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僞造本票 歌手陳盈潔判3年2月

資深臺語歌手陳盈潔。(本報資料照片)

曾以「風飛沙」、「海海人生」等歌曲走紅的臺語歌壇大姐大陳盈潔,被訴教唆僞造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歷審曾將她判無罪,或宣告緩刑,但經最高法院第二度發回後,15日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教唆犯僞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刑3年2月,未來如果上訴遭駁回,她須入獄服刑。

檢方起訴指控,陳盈潔以要在廈門從事演藝事業爲由,在2013年向邱姓友人商借200萬元,後來再加借280萬元,邱希望能有人作保,陳盈潔爲了順利借到錢,沒有得到妹妹陳鬱心的授權,卻教唆姊姊陳乃嘉僞造本票。

陳乃嘉在2011年10月22日到邱男住處,在面額280萬元的本票發票人欄上僞籤陳鬱心署名,僞造陳鬱心與陳盈潔共同簽發本票,拿來向邱男借款110萬元,再轉交給陳盈潔。邱事後追債時發現陳盈潔教唆僞造本票,憤而提告。

陳乃嘉在2015年遭法院判刑1年7月,緩刑3年確定,檢方認定陳盈潔是共犯,依涉犯僞造有價證券罪起訴她,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將陳盈潔判刑3年2月,高院二審改判無罪,遭撤銷後,高院更一審判刑1年8月,緩刑4年,最高法院又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認爲,依證人證述及卷內客觀事實,認定陳盈潔確有犯罪,她辯稱對陳乃嘉只是情緒性言語並沒有教唆僞造本票,不足採信,她構成教唆犯僞造有價證券罪,判處3年2月徒刑。

更二審認爲,陳盈潔因本案獲有110萬的犯罪所得,扣除已返還的66萬9800元,餘額43萬200元應宣告沒收。本案仍可上訴,不過因爲是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陳盈潔未來如果遭判刑定讞,就得入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