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傾倒廢棄物做「堆肥」不適用廢清法第46條 民衆很錯愕
吳姓男子長年在母親名下農地傾倒廢棄物辯稱做「堆肥」,檢方不起訴處分,當地百衆很錯愕。(羅浚濱攝)
亂倒棄廢物,檢方竟然不起訴?竹北市麻園裡吳姓男子長年在母親名下農地傾倒廢棄物做「堆肥」,去年4月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依違反廢清法第46條送辦,新竹地檢署偵查後以不起訴處分,主要是認吳男不是專門處理廢棄物之人,不適用該條款。
豐田派出所員警去年4月28日據報,會同環保局人員到現場稽查,發現吳男非法棄置大量果菜殘渣、塑膠袋、紙箱及保特瓶等廢棄物,依違反廢清法第46條第4款「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罪」移送地檢署,依法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吳男在檢方偵查時辯稱,他是載運竹仁國小附近菜市場的廢棄物,在母親所有的農地堆置要作「堆肥」使用。
檢方偵查認爲,吳男載運菜市場廢棄物至家人土地堆置,雖違反廢清法相關法規,卻未符合廢清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棄置行政刑罰的構成要件,去年10月10日以不起訴處分,讓地方民衆感到很錯愕。
檢方根據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2545號」判決意旨對廢清法第46條第4款之罪,認如果處理自己土地或建築物內、一般家庭或機關、學校自行棄置自家產生廢棄物等妨害環境衛生行爲,尚難認系從事清理、處理廢棄物業務,可依廢清法第27條相關規定處罰,並非46條第4款規範的範圍,
簡單說,檢方認定吳男不是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之人,在家人土地上堆置一般廢棄物做「堆肥」,並不適用廢清法第46條第4 款,應該由環保局依同法27條,處1200元到6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