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衣大盜」王淵劫鈔殺人 判無期徒刑定讞

雨衣大盜王淵二審宣判,維持無期徒刑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雨衣大盜」王淵連續搶銀行劫鈔、殺人案,最高法院25日依強盜殺人等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110萬元確定。他的女友香蘭一審被依收受贓物罪,判處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王淵被控犯下101年3月臺灣企銀南京東路分行搶案、民國94年臺企銀、96年合作金庫衛豐運鈔車3起搶案,得手逾4000萬元,劫鈔過程中擊斃保全周國隆,造成2名運鈔員受傷。

檢方原希望給王淵機會,讓他和被害家屬達成和解獲得原諒,請求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王淵開庭時一再翻案不肯認罪,堅稱合庫案槍枝友人所有,且案發當時,他人在大直的亞歷山大健身房和女業務員續約,有不在場證明,當法院欲勘驗他的手機找出這名重要人證時,他卻不敢確定門號,檢察官認爲他不肯認罪,建請法院求處死刑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強盜殺人、竊盜罪、攜帶凶器強盜等罪,判處王淵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120萬元。

高院二審認爲,王淵犯罪動機是強盜財物,他對身着防彈背心的周國隆等人開槍後,未再對被害人有其他暴行,僅動手強取運鈔袋並逃離現場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開槍,不構成兩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高院因此撤銷一審部分判決後,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強盜殺人等罪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11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