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死的人也有人權!精男吸膠 法官不罰

北院(陳志賢攝)

許姓精障男子深夜躲在北市大安區巷弄內吸食強力膠警方將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但法官認爲許男精障者,且被發現時周遭並無危險物品,認爲裁罰罰鍰違反《身心障礙權利公約規定,並引用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的名句「就算真的該死的人吧,也應該跟我們有一樣的人權,保護這些人的權利是我的工作」,裁定不罰。

許男今年3月23日晚間9時許,獨自一人在大安區某巷弄內吸食強力膠,經民衆發現報警,警察到場時,許男仍拿起塑膠袋欲吸食,還說「就是喜歡吸」,許母曾雖提出兒子的身心障礙證明警詢後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將許男移送臺北地院簡易庭裁罰。

但法官發現,許男早在2004年就被鑑定出思覺失調症迄今,加上他被查獲時仍試圖吸食,顯示當時已有精神耗弱情形,而且周邊沒有殺傷力的危險物品,沒有明顯危害社區安全的可能。

法官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每個人都不能對身心障礙者施以酷刑、羞辱、或殘忍的處罰」,認爲若處以最輕罰鍰,都可能構成羞辱或殘忍的處罰,因此依法免除處罰。

法官認爲,確實吸食強力膠後有對社會造成危險和可能,且民衆會感到恐懼害怕,但法官引用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律師赦的名句「就算真的該死的人吧,他也應該跟我們有一樣的人權,這是人人生而平等,均等的權利,保護這些人的權利是我的工作」,決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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