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約談女兒早戀男友 談崩後持刀將其當場按倒

(原標題:冷靜!#父親反對早戀持刀按倒女兒男友#,警方介入)

男子反對女兒早戀持刀按倒男孩,警方介入(來源:梨視頻

【冷靜!#父親反對早戀持刀按倒女兒男友#,警方介入】8月12日,廣東佛山,一男子持刀把一男孩按倒在地,一女孩在旁哭叫,在路人勸說下男子鬆手。據廣東電視臺,警方稱,男女生均未成年,男子爲女孩父親,因反對女兒早戀做出此舉,無人受傷,已對涉事者進行法制教育並調解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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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家長打罵後墜亡 家屬向大樓管理方索賠80餘萬

南都廣州14歲女孩小馮以2分之差與重點高中失之交臂,父母得知小馮存在早戀情況後,多次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一次,母親還氣憤地打了她幾耳光。小馮隨即離家出走,之後被發現墜樓身亡。

是失足墜樓還是跳樓自殺?

小馮的父母將大樓管理方訴至法院,索賠80餘萬元。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宗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大樓管理方無責。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份民事判決書。

14歲女孩沒考上重點高中 家長髮現早戀情況打其耳光

租住在廣州黃埔區的馮某簡某育有兩女,14歲的大女兒小馮平時成績不錯,但中考卻以2分之差無緣重點高中。

“我們通過查看她的手機通話記錄,還有從我小女兒口中得知她有早戀現象,我們詢問過她,她也承認了。沒有考上重點高中且有早戀情況,有點生氣,把她的幾本書扔到她身上,說了她幾句,但後來也有開導過她。”簡某說,“2019年8月29日中午,因小馮與男同學交往的事情批評了她,當時她和以前一樣什麼話也不說,於是很氣憤地打了她幾耳光。”

之後簡某帶着小女兒出去購物,回來時小馮已經不在出租屋。夫妻二人到處去找都找不到她,一直到30日凌晨未果,這纔回家。

簡某以爲,人口失蹤24小時才能報警,因此一直沒有報案

事實上,小馮在這之前就有離家出走的先例。據簡某稱,之前因小馮與男同學來往密切,她有打罵過小馮三四次,小馮平時很乖,學習成績也很好,做家務也很好。

“以前打罵小馮和這一次一樣沒有什麼異常反應,她離家出走過兩次,但都是在家附近沒有走遠,有一次是她自己回來的,有一次是我在家旁邊的小河邊找到她的。”簡某說。

女孩離家出走  墜亡在老舊辦公樓

2019年8月29日晚,在廣州黃埔火車站院內舊辦公樓下,一名女孩躺在血泊中。民警趕到現場時,醫院已確認無生命體徵

這棟辦公樓是一座舊辦公樓,一至三層已經閒置,第四層爲職工間休宿舍,五樓爲樓頂天台

視頻監控顯示,8月29日18點25分,女孩進入黃埔火車站院內,18點25分42秒女孩向新辦公樓走去,18點25分55秒進入新辦公樓大門,但因新辦公樓內部樓梯上鎖,無法通往樓頂。

18點26分54秒,女孩走出新辦公樓大門,並向舊辦公樓走去,並於18點27分16秒消失在視頻監控範圍內。

距現場約1公里外的視頻監控拍到,18時33分事發現場的樓頂上有一個白色影子墜落。經過走訪調查,民警找到了馮某夫婦,最終確認死者就是小馮。

一審判決: 大樓管理方賠償9.9萬餘元

14歲花季少女到底是不幸失足還是跳樓自殺?在馮某夫婦看來,他們的教育行爲和小馮的死亡並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直接證據表明小馮是跳樓自殺。

他們認爲,案發辦公樓是公共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沒有設置警示標語,以致14歲的小女孩也能自由進出。於是訴至法院索賠80餘萬元。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現場勘驗筆錄》及《詢問筆錄》可以看出,小馮的死亡定性爲高墜死亡,馮某、簡某不同意屍檢並稱對小馮的死亡沒有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小馮正值花季,卻高墜死亡,令人深感痛惜。小馮的死亡是因馮某、簡某的教育方法不當及二人未盡監護責任所致。二人對小馮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而黃埔火車站雖然不是客運站,但是作爲貨物運輸車站,其面向的也是不特定人羣,也應屬於《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公共場所,應承擔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責任。

法院酌定黃埔火車站承擔10%賠償責任。於是判決其所屬公司支付9.9萬餘元。

二審判決: 大樓管理方無責不用賠

一審判決後,黃埔火車站一方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隸屬廣深鐵路公司的黃埔火車站是一個貨運場所,企業對外開門營業是應有之義,而且貨運站經營業務範疇並不包括旅客運輸服務,在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區域內,並非對未成年人開放的娛樂場所,其辦公建築設施對未成年人也不具有誘惑力,要求其對大門上鎖和設置警示牌顯然超出了企業正常經營可以預見的安保範圍。

小馮進入貨運站場是其自主行爲,不能任意擴大一般企業應承擔的安保義務範圍。案發地黃埔火車站的舊辦公樓內仍有員工使用,樓道及天台保持暢通符合消防管理要求。

雖然小馮在案發時未滿十八週歲,但作爲一名智力正常的高一學生,對自己行爲的危險性應當有比較清楚的認識和判斷。

調查顯示,小馮墜亡前抵達天台後需要另行爬上東南角高達1.3米、面積超過10平方左右的平臺,可見攀上接近其身高的平臺完全是小馮個人的主觀意志所決定,與天台東南角位置平臺上是否設置護欄沒有因果關係。

加上案發前小馮被打罵等情節,在缺乏證據證明本案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應由其個人及其監護人共同承擔墜亡的不利法律後果。

二審於是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馮某夫婦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