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販賣子女給他人 各判刑5年
1對夫妻因經濟困頓無力扶養子女,竟透過郭姓男子,將2名子女賣給林姓男子,雲林地方法院1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買賣人口罪」,判處這對夫妻各有期徒刑5年;郭男判2年、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20萬元;林男已身亡公訴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文指出,被告夫妻A女、B男爲C男的父母,因經濟困頓無力扶養,而於2016年透過被告郭男,將親生兒子C男賣給被告林男(已於2019年8月死亡),並自林男處獲得買賣C男的對價50萬元。
A女、B男於2017年間,再透過郭男媒介,同意再生育1名子女並以80萬元賣給林男,A女轉告林男她懷孕後需先行支付30萬元,孕期再按月給2萬元營養費,A女產下D女後不久即將D女交給林男扶養,並自林男取得餘款50萬元,A女並配合林男辦理認領手續。
判決文指出,A女、B男將C男、D女視爲有價商品,本不宜輕縱,惟A女、B男於產下C男前已育有4子女,加上經濟困窘無力扶養C男,爲使C男獲得妥善的生活照顧,不得已出賣親生子。
另A女、B男於產下C男後本已決定不再生育,但考量家中經濟因素外,也想到C男需要手足陪伴,因此同意林男要求,再產下D女交由林男扶養,而C男、D女交予林男後均受到悉心照料。
判決文指出,考量B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A女一度否認犯行,後來也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衡量A女、B男瞭解林男的家庭背景,本案與色情業者販賣人口爲性交或猥褻行爲之惡性顯然不同,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