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誘軍人當共諜 臺商父子各判8年

臺南高分院認黃姓父子共同犯國家安全法中爲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各處8年,各已繳回犯罪所得新45萬6000元、126萬元沒收。聯合報系資料照

檢方起訴,黃姓父子二○一五年四月前往福建廈門經商,結識福建臺辦鍾姓官員,二○一九年間又結識廣東廣州臺辦張姓官員,鍾、張利誘父子協助在臺收集秘密文書,及吸收我國現役軍人發展組織。

黃姓父子從二○一七年三月至二○二一年八月,先後吸收昔日球隊隊友或國中同學的蘇、葉等人,利誘他們提供營區設施、漢光演習相關資料及照片。葉自二○一九年至二○二○年間將取得相關軍事機密資料交給黃父,收取賄款十萬元。蘇在二○二一年九月至十月間,將取得相關軍事機密資料帶回住處,通知黃子前來拍照,收受賄款廿一萬元。黃姓父子則分獲四十五萬六千元、一二六萬元。

臺南高分院指出,黃姓父子犯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及貪污罪,從重論以「爲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罪」,葉、蘇二人犯貪污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等罪,從重論以收受賄賂罪。四人自白犯行且均繳回犯罪所得,減輕其刑。

黃姓父子共同犯國家安全法中爲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各處八年;蘇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處七年,褫奪公權五年;葉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處六年,褫奪公權五年,四人繳回犯罪所得均沒收。